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201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游泳场所、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水质情况。
(三)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池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重点监督检查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或水厂;监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国家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各专业详见附表)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任务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014年已纳入国家重点监督检查范围的公共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水厂、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学校以及2014 年监督抽检检测合格的涉水产品原则上不再纳入2015年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二)各地要结合2015年国家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统筹做好2015年下半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201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做好《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或以上目标的落实工作,我委将适时对各地落实规划目标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请工作人员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的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全省(区、市)2015年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和涉水产品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并完善卫生监督档案。
(四)各地要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我委将视情况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4月15日前向我委监督局报送相关省级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附表19);8月10日前报送本省游泳场所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附表3,并及时在当地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11月15日前报送本省(区、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报送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至ggwsjdc@nhfpc.gov.cn。
联系人及电话:
公共场所卫生及涉水产品:张利010-68792407
生活饮用水卫生:关姗姗 010-68792984
学校卫生:房元萍 010-68792042
传真:010-68792400
附表:1.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2.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表
3.2015年游泳场所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4.2015年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效果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5.2015年空气质量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6.2015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7.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汇总表
8.201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9.2015年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0.2015年二次供水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1.2015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12.2015年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3.2015年学校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4.2015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5.2015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汇总表
16.2015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
1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检参考检测项目
18.2015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19.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
序号 |
抽检 对象 |
采样地点和数量 | 检查/检验项目 |
执行 省份 |
报送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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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游泳场所 | 辖区内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包括学校内游泳场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浑浊度、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池水余氯、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 |
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8月 10日前 |
2 | 住宿场所 | 辖区内住宿业不少于200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顾客用品用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二次供水出水消毒剂余量。 |
11月 15日前 |
|
3 | 沐浴场所 | 辖区内沐浴场所(重点抽检提供公共用品用具的沐浴场所)不少于50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顾客用品用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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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内美容美发场所,其中美容场所不少于100户,美发场所不少于 100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验项目:剪刀、梳子、美容工具、毛巾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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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辖区内公共场所正常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00个以上(不足100的全部抽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实验室检验项目: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送风中β溶血性链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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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场 (含超市) |
辖区内营业面积2000㎡以上商场(含超市)不少于50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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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饭馆 (餐厅) |
辖区内营业面积300m2以上、有空调装置的炭烧火锅店和烧烤店不少于50户(不足50户的全部抽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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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体育场馆 | 辖区内体育场馆不少于50户,不足50户的全部抽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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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 | 辖区内影剧院3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兼顾类别)不少于70户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 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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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候车(机、船)室 | 辖区内候车(机、船)室各抽检不少于10户,不足10户的全部抽检 |
1.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检测项目:CO 、CO2、甲醛、PM10、空气细菌总数。 |
检查内容 | 结果判定 | 备注 |
1. 是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是□ 否□ | |
2. 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 是□ 否□ | |
3. 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是□ 否□ | |
4. 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 是□ 否□ | |
5. 是否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是□ 否□ | |
6. 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 是□ 否□ | |
7. 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 是□ 否□ | |
8. 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 | 是□ 否□ | |
9. 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 是□ 否□ | |
10. 生活美容院未违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 是□ 否□ | |
11. 是否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 是□ 否□ |
游泳 场所 类型 |
抽检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 | 尿素 | 浑浊度 |
泳池水 游离性余氯 |
pH | 浸脚池水余氯 |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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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游泳场所 | ||||||||||||||||||||||||||||||||||||||||||||||||||||||||||||
其他游泳场所 | ||||||||||||||||||||||||||||||||||||||||||||||||||||||||||||
合计 | ||||||||||||||||||||||||||||||||||||||||||||||||||||||||||||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
|
单位 类别 |
抽检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床上卧具 | 毛巾 | 茶具 | 脸(脚)盆 | 座垫 | 浴盆 | 修脚工具 | 剪刀 | 梳子 | 美容工具 | 二次供水 |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份数 | 抽检份数 | 合格份数 | ||||
住宿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沐浴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美容美发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 类型 |
抽检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空气细菌总数 | CO | CO2 | 甲醛 | PM10 |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抽检 份数 |
合格 份数 |
||||
住宿场所 | |||||||||||||
沐浴场所 | — | — | |||||||||||
商场(超市) | |||||||||||||
饭馆(餐厅) | |||||||||||||
体育场馆 | — | — | |||||||||||
影剧院 | — | — | |||||||||||
游艺厅 | — | — | |||||||||||
歌舞厅 | — | — | |||||||||||
音乐厅 | — | — | |||||||||||
候车(机、船)室 |
单位类别 | 抽检单位户数 | 合格单位数 |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 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 | 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 | 冷却水嗜肺军团菌 | 送风中β溶血性链球菌 | |||||
抽检数 | 合格数 | 抽检数 | 合格数 | 抽检数 | 合格数 | 抽检数 | 合格数 | 抽检数 | 合格数 | |||
住宿场所 | ||||||||||||
商场(超市) | ||||||||||||
沐浴场所 | ||||||||||||
饭馆(餐厅) | ||||||||||||
其他场所 | ||||||||||||
合计 |
单位类别 |
检查 单位数 |
检查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单位数 |
各项检查内容分别符合要求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
⑴ | ⑵ | ⑶ | ⑷ | ⑸ | ⑹ | ⑺ | ⑻ | ⑼ | ⑽ | ⑾ | |||||
住宿场所 | — | ||||||||||||||
沐浴场所 | — | ||||||||||||||
美容美发场所 | |||||||||||||||
商场(超市) | — | — | |||||||||||||
饭馆(餐厅) | — | — | |||||||||||||
体育场馆 | — | — | |||||||||||||
影剧院 | — | — | |||||||||||||
游艺厅 | — | — | |||||||||||||
歌舞厅 | — | — | |||||||||||||
音乐厅 | — | — | |||||||||||||
候车(机、船)室 | — | — | |||||||||||||
合计 |
序号 | 抽检对象(不含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 | 检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 | 执行省份 | 报送日期 |
1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各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卫生许可证。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使用的涉水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 7.农村水厂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8.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1月15日 |
2 |
农村设计日供水 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 | |||
3 |
农村设计日供水 百吨以上千吨以下 集中式供水 |
每个县、县级市10家 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水厂,不足10家的全部检查 |
|||
4 |
城市居民住宅区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3.水质自检情况。 4.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5.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6.现场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单位类别 | 应检查水厂数1 |
检 查 水 厂 数 |
责令限期改正水厂数 | 持有卫生许可证水厂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的水厂数 | 供管水人员经过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水厂数 |
水源卫生防护 合格的水厂数 |
使用涉水产品合格水厂数2 |
水质消毒情况 |
开展水质自检的水厂数3 |
现场检测出厂水水质情况4 | 合格水厂数5 | |||||||
有消毒设施设备的水厂数 | 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的水厂数 | 色度合格的水厂数 | 浑浊度合格的水厂数 | 臭和味合格的水厂数 |
肉眼 可见物合格的水厂数 |
pH合格的水厂数 | 消毒剂余量合格的水厂数 | 前六项指标均合格的水厂数 | |||||||||||
城市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 | — | ||||||||||||||||||
城市其 他水厂 |
— | ||||||||||||||||||
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 以上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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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 以上千吨以下水厂 |
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数1 |
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数 |
责令限期改正二次供水设施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供管水人员经过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数 | 卫生防护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周围环境无污染源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对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开展水质自检的二次供水设施数2 | 现场检测设施出水水质情况3 | 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数4 | ||||||
色度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浑浊度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臭和味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肉眼 可见物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pH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消毒剂余量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前六项指标均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数 | ||||||||||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 | 执行省份 | 报送日期 |
---|---|---|---|---|---|
1 | 中小学校、高校 | 至少抽取辖区内各类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2.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的检测。 3.现场开展学校饮用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的检测。 4.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
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1月15日前 |
2 | 中小学校 | 在2014年基础上,辖区内每个县(县级市)至少确定10所中小学校(至少5所位于乡镇或村) | 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检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所列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生活饮用水、教室和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 |
学校类别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课桌椅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黑板照度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教室采光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教室照明符合卫生要求学校数 | |||
灯管垂直黑板 | 控照式灯具 | 课桌面照度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合 计 |
学校类别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学校数 | 有晨检记录学校数 |
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学校数 |
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学校数 |
制定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数 | 有学生健康档案学校数 | 每年实施学生健康体检学校数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高校 | — | — | — | — | — | |||||
合 计 |
学校类别 |
检查 学校数 |
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的学校数 |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 | 二次供水 | 分散式供水 | ||||||||
检查 学校数 |
水源卫生防护合格学校数 | 配备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学校数 | 水质检验合格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蓄水池周围无污染源学校数 | 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学校数 | 水质检验合格学校数 |
检查 学校数 |
水源周围无污染源学校数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高校 | ||||||||||||||
合 计 |
学校分类 | 开展综合监督学校数 | 综合监督结果(学校数) |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
县城(或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 小学 | ||||
中学 | |||||
其他乡镇或村 | 小学 | ||||
中学 | |||||
合计 |
序号 | 品种 | 采样地点和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 | 执行省份(单位) | 报送日期 |
1 | 输配水设备 | 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10个以上产品 |
1.企业资质。 2.配方、生产工艺。 3.标签、说明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31个省(区、市) | 11月15日前 |
2 | 水处理材料 | 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10个以上产品 | |||
3 | 化学处理剂 | 市(地)、县(区)政府所在地10个水厂采集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批号的水处理剂10种,不足10个水厂的检查全部水厂 |
1.批件索证情况。 2.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
4 | 水质处理器 | 辖区内15个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不足15个的全部抽检)的全部产品 |
1.企业资质。 2.配方、生产工艺。 3.标签、说明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
辖区内15个经营单位 |
1.产品索证情况。 2.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每个经营单位至少一个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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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辖区内5个以上应用现场 |
1.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产品标签、说明书。 3.检测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
6 | 防护材料 | 北京、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1个省,经国家审批的21个产品 |
1.企业资质。 2.配方、生产工艺。 3.标签、说明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 |
7 | 进口涉水产品 |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经国家审批的116个产品 |
1.企业资质、授权情况。 2.进口、经营情况。 3.标签、说明书。 4.质量标准。 5.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序号 | 品种 | 类型 | 检测项目 |
1 | 输配水设备 | 不锈钢材质 | 砷、铅、镉、汞、铬和镍、铁、锰 |
铜合金 | 砷、铅、镉、汞、铬和锌、铁、锰 | ||
聚氯乙烯等塑料类 | 砷、铅、镉、汞、铬、锡、锑、耗氧量、挥发酚、单体 | ||
陶瓷水泥类 | 砷、铅、镉、汞、铬、耗氧量、挥发酚、放射性 | ||
硅橡胶 | 砷、铅、镉、汞、铬、耗氧量、挥发酚 | ||
2 | 防护材料 | 耗氧量、砷、铅、镉、汞、铬 | |
3 | 水处理材料 | 活性炭 | 浑浊度、色度、耗氧量、砷、肉眼可见物、挥发酚、铅、镉、汞、铬 |
膜产品 | 耗氧量、挥发酚、砷、铅、镉、汞、铬、 | ||
其他产品 | 耗氧量、挥发酚、砷、铅、镉、汞、铬、铜、锌 | ||
4 | 化学处理剂 | 铅、汞、铬、单体、砷,同时增加原料主成分测定 | |
5 | 水质处理器 | 所有类型 | 菌落总数、 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砷、铅、镉、汞、铬、耗氧量、氯仿 |
含载银活性炭等 | 增加银 | ||
含碘树脂等 | 增加碘 | ||
活性炭净水器 | 第五次加标 | ||
饮用水消毒设备 | 微生物指标、消毒副产物、消毒剂余量 | ||
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 增加功能性检测:(1)一般水质处理器:针对宣称功能检测,如去除微生物、超滤进行微生物加标实验等;(2)反渗透处理设备:检测原水及处理后水电导率。 |
产品类别 | 生产企业 | 经营单位/应用现场/水厂 | 产品检测情况 | 备注 | |||||||
检查数量 | 全部合格数 | 生产配方合格数 |
卫生生产工艺 合格数 |
标签、说明书合格数 | 出厂检验记录合格数 |
检查 数量 |
批件索证合格数 | 检测产品数量 |
检测 合格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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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 | — | — | |||||||||
水处理材料 | — | — | |||||||||
化学处理剂 | — | — | — | — | — | — | |||||
水质处理器 |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 | — | — | — | — | — | |||||
合 计 |
产品类别 | 机构类别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 分管领导 | ||||||
处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公共场所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检验机构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生活饮用水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学校卫生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涉水产品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检验机构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