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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宝001 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5H63-001                 报告编号21XZ20150500017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市一东路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金属粉尘、二氯甲烷、硼酸、丁醇、甲醇、1-丁醇钛盐、轻芳烃溶剂石油脑(石油)、重芳烃溶剂石油脑(石油)、石油精、2-乙基己醇、氢氧化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丙烷、天然气、工频电场、高温和噪声等。
 
检测结果 工具检测点42个,合格点数35个,不合格点数7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钱少雄,王松阳
采样:郭飞中,郭美玲
检测:曾宏伟,田利利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解雯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3.23、4.9、 4.10、 4.13
采样:4.9、 4.10、 4.13
检测:4.9、 4.10、 4.13、4.14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代码为C336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下简称《目录》),用人单位属制造业中的第二十类“金属制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根据本次评价结果,用人单位多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与《目录》所列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根据《目录》第二条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本次评价调整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用人单位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
  • 配液间配液岗位甲醇浓度超标;
  • 工装清洗区工装清洗岗位二氯甲烷浓度超标;③前处理操作工岗位噪声检测结果超标;
④配液间机械通风系统排风设置不合理;
⑤工装清洗岗位未设置防护设施;
⑥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清洗剂仓库、涂料仓库等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手工喷涂、清洗操作位、质检岗位等作业点附近未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锅炉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⑦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不合理(纱布口罩代替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部分岗位未配置耳塞);
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等方面工作未落实完善)。
(2)建议
  1. )本次检测结果中工装清洗区工装清洗岗位二氯甲烷浓度超标,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改善工装清洗岗位的作业方式,通过前处理1车间的超声波清洗机对工装箱进行清洗,采用机械自动化结合手工作业的作业方式,降低工作人员与毒物的接触程度;若条件受限,用人单位宜在工装清洗岗位设吸风排毒装置,同时做好该岗位工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工作。
  2. )本次检测结果中配液间配液岗位甲醇浓度超标,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做好配液间搅拌桶的密闭措施,为搅拌桶配置相应的桶盖,桶盖设有一个圆形小口,仅够搅拌器的搅拌轴通过,保证作业时搅拌桶的密封性;其次宜在搅拌桶上方设置局部机械排风设施,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高空排放。
  3. )本次检测结果中前处理操作岗位的噪声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企业应引起重视,完善以下措施:
①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对设备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在抛丸机区域周围设置吸声材料,屏蔽部分噪声源。
②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对设备噪声的传播途径进行控制,在抛丸机四周设置隔离装置,将工作人员与噪声源进行隔离。
③合理安排休息,减少噪声岗位的接触时间。
④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具体建议如下:
  1. )因工艺所限不能设置降噪防护设施的,应为接触噪声危害的职工配备三种以上的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并严格落实护耳器的佩戴。
  2. )定期对抛丸机等产生噪声危害的生产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及时淘汰损坏的设备,更换为噪声危害较小,性能更优良的设备。
  3. )组织员工进行听力测试以及听力保护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护耳器的使用等。
  4. )完善工程防护措施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5.1条,企业应在配液间轴流风机的排风口处设置排风管道,将排出的气体通过管道直接排入车间外,不得排放在车间内。
  1. )企业个体防护用品制度不完善。企业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要求,上料、下料、手工喷涂等涉及噪声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应配备耳塞;抛丸机等涉及粉尘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手工喷涂操作位、清洗操作位、配液操作位、工作清洗位、流平操作位、质检等涉及毒物作业点的工作人员配备防毒口罩,并做好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工作
  2.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
①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3.2条,企业应在手工喷涂操作位、清洗操作位、工装清洗位、质检岗位等作业点附近设置洗眼器,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大于15m,有明显标识,能够保证持续供水。
②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5.2条,企业应在清洗剂仓库、涂料仓库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小时。
③企业应在锅炉房设置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
  1. )完善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条,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三条,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①在上料、下料、手工喷涂等涉及噪声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②在清洗操作位、工装清洗位、配液操作位、流平操作位等涉及毒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③在试验室涉及腐蚀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④在锅炉房等涉及高温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1.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①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对需要复查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及时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③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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