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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闵003 上海闵行闵虹彩印厂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5H63-003                 报告编号21XZ20150600005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闵行闵虹彩印厂
 
项目名称 上海闵行闵虹彩印厂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1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丙烯酸、环己酮、异氟尔酮、乙酸乙酯、芳烃、环氧类聚丙烯酸酯、聚酯类聚丙烯酸酯、重芳烃石脑油、聚乙烯醇、聚乙酸乙烯酯、三甲苯、二乙二醇丁醚、噪声等
检测结果 共计检测点19个,合格点数19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钱少雄,王松阳
采样:张远,肖剑波
检测:曾宏伟,田利利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李宇哲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4.17、4.9、 4.10、 4.13
采样:5.5、 5.6、 5.7
检测:5.5、 5.6、 5.7、5.8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为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代码为C231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制造业中的第十一类“印刷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用人单位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
  • 溶剂仓库设置在非生产区域内
  • 轮转印刷区2和溶剂仓库在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③辅助设施不完善(未设置更衣室、茶水供应点设置不合理);
④工程防护设施不完善(半自动丝网印刷机排风罩偏离有害物发生源;制版间排气扇处于损坏状态);
  • 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溶剂仓库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调墨、制版、印刷等作业点附近未设置应急洗眼设施;调墨间未设置防火安全柜);
  •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和监管不完善;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善(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检查未达10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点数及位置不全;应急预案未备案等)。
(2)建议
  1. )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溶剂仓库不应设在生产区,应设置在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之间,并设有独立的建筑分隔和机械排风设施,事故排风系统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小时。
  2. )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的要求,完善生产车间1F轮转印刷区2的通风设计。企业应在该区域独立空调系统整改成带有新风的空调系统,新风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新风量不应小于30m3/h,
②新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洁区;新风口位置应低于排风口;新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带时不宜小于1m。
③新风口的位置应远离生产车间1F排风口或其他污染源。新风口与生产车间1F排风口位置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于新风口,且不得小于6m。
  1. )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对其辅房用房设置做到如下改进:
①在生产车间1F内设置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
②将走廊过道旁的茶水供应点移到非生产区内,远离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
  1. )完善工程防护措施
①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要求,调整半自动丝网印刷机排风罩罩口的朝向,确保排风罩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有害物发生源,便于捕集和控制。
②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要求,对于制版间损坏的排气扇,及时进行修理,保证在生产过程中能有效开启。
  1.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
①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3.2条,企业应在调墨间、制版间等区域设置洗眼器,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大于15m。
②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5.2条,企业应在溶剂仓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平时用作机械排风,兼做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小时)。
③根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4.1条,企业应在调墨间设置防火安全柜,将易燃品存放在防火安全柜中。
  1. )企业个体防护用品制度不完善。企业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要求,详细规定各岗位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种类和发放数量,并做好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工作。
  2. )完善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①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项目和检测岗位不得存在遗漏。
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用人单位制定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后,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③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落实好以下措施:
  1. 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 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 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
  4.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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