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企业行业分类为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92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制造业中第二十六类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企业。
用人单位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①未及时安排复查人员进行复查、未安排项目1F模具车间内打磨间及注塑间内人员进行相关职业健康检查;
②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未落实;
③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等。
(2)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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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完善项目1F模具车间内注塑机操作人员、磨床操作人员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要求及时安排需复查人员进行报告要求项目的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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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2012年))第二条及第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建议项目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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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前期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内容,职业卫生“三同时”未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建议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中要求严格落实本项目及后续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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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7.2.2条要求“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项目宜设置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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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受检率、建档率应达到100%;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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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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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在夏季高温季节对注塑机产生的高温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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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应加强作业场所环境通风和对接触者的保护。应将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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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妥善管理。具体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患者处理与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妥善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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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今后如有建筑物功能及布局、工艺、设备等的变更,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并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及相关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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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本现状评价报告不能替代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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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注塑区注塑机在塑料粒子升温过程中易产生包含苯乙烯、丁二烯、丙烯腈等有害气体的塑料热解气,其中苯乙烯及丙烯腈为可疑人类致癌物,丁二烯为可能人类致癌物,且丙烯腈为高毒物质,苯乙烯及丙烯腈可经皮肤吸收,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用人单位宜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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