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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4H63-浦005 美卓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4H63-005                           报告编号:21XZ20150100005000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美卓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美卓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美约路26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电焊烟尘、铁尘、砂轮磨尘、三氧化铬、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钼不溶性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铜烟、钴及其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甲苯、乙苯、乙酸丁酯、正丁醇、环己烷、溶剂汽油、1-甲氧基-2-丙醇、乙醇、双酚-A-(环氧丙烷)、碳酸钠、氢氧化钠、乙醇胺、2-萘酚、二丙二醇甲醚、2-甲基-2,4戊二醇、苯氧基异丙醇、三聚磷酸钠、三乙醇胺、EDAT二钠、硼胺缩合物、钼酸钠、聚亚烷基二醇、己二酸、碳化硼、丁烷、丙烷、聚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聚乙二醇二辛酸酯、聚乙烯乙酸酯、十二烷基甲基丙烯酸酯、聚乙烯、聚四氟乙烯、十四烷基甲基丙烯酸酯、乙烯树脂、蓖麻油衍生物、2-甲氧基-1-甲基乙基醋酸酯、3-[(二甲氨基)甲基]苯酚、2,4,6-三(二甲氨基甲基)苯酚、四亚乙基五胺、三乙烯四胺、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乙二醇单丁醚、聚丁基钛酸盐、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噪声、高温等。
检测结果 共计检测点73个,不合格点数2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周华
采样:金雯佳、汪振华、牟来志
检测:葛文广、曾宏伟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汪要雄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4.08.20;2014.09.03~09.05
采样:2014.09.03~09.05
检测:2014.09.03~09.16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阀门和旋塞制造,行业代码:C344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企业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一类“通用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生产企业。
本项目总体布局和工艺设备布局、建设卫生学设计、辅助用室、个体防护用品等内容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 )机加工区打磨岗位和阀门打磨区打磨岗位噪声检测结果超标;
  2. )防护设施设置不全。
(2)建议
  1. )本次检测机加工区打磨岗位噪声为90.1dB(A)~90.8dB(A)、8小时等效声级为87.9dB(A),阀门打磨区打磨岗位噪声为91.4dB(A)~92.2dB(A),8小时等效声级为86.3dB(A),上述岗位噪声检测结果超过GBZ2.1-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美卓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严格要求作业工人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提高设备加工精度,减少打磨工作量。
②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③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④严格落实上述岗位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1. )本项目大型气缸组装氩弧焊岗位为敞开作业,未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建设方应按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的要求为大型气缸组装氩弧焊岗位设置局部吸风排毒装置(宜设置为可移动式),设置的局部排风罩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局部吸风排毒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吸风排毒装置处于正常状态。在检修维护时,维护工人应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避免意外发生。
  2. )美卓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已组织作业工人在上海市肺科医院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目前检查结果还未出,2013年有10人为一年听力复查。公司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全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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