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H63-松001 迪倍思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迪倍思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迪倍思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姚北路18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木粉尘、电焊烟尘、油漆粉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凝聚二氧化硅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三氧化铬、二氧化氮、臭氧、苯乙烯、甲醛、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甲苯等。 | ||||||||||||||||||||||||||||||||||||||||||||||||||||||||||||||||||||||||||||||||||
检测结果 |
合格点数:64 不合格点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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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朱玲敏、姚交志 采样:张欢、檀明涛 检测:杨佩佩、江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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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魏莹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5.01.21、2015.01.26、2015.01.27、2015.01.28 采样:2015.01.26、2015.01.27、2015.01.28 检测:2015.01.26~2015.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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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企业行业分类为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代码C211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制造业中第九类的木质家具制造类别,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 用人单位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的要求。 该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及其方位不符合;②生活辅助设施设置不完善;③岗位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④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⑤现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全;⑥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落实不到位;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落实不完善等。 (2)建议: 1)根据沪安监管职安〔2011〕47号中“前期预防”部分第九条,喷底漆作业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进行,公司应将喷底漆区域与其它区域进行有效间隔。 2)根据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及沪安监管职安〔2011〕47号中“前期预防”部分第二条条,用人单位应在喷漆、打磨工作场所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应在喷漆作业区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至少设置一台淋浴器。 3)公司木工车间1中推台锯作业岗位、木工车间2推台锯作业岗位噪声检测结果超标。为确保岗位噪声强度符合相关标准,应合理安排工人作息,减少切割岗位工人的接触时间,如增加开料岗位班次、增加工人休息时间等;另外,应为职工配备三种以上的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企业应配备SNR值为10~18dB(A)的护听器。 4)铁工部氩弧焊岗位及油漆加工区手工上色岗位、刮腻子岗位未设置局部防护设施。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6.1.1.2和6.1.1.3的要求,上述作业点应设置局部通风装置,或根据岗位定员、作业方式等为相关岗位配置移动式防尘和排毒设备。 5)根据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8.3,公司应在在喷漆间、油漆仓储间等易产生毒害物质的工作地点附近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根据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6.1.5.2,公司应该在油漆仓储间设置与事故通风相连锁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根据公司个体防护用品现场佩带情况,其员工佩带情况不良。故公司应加强对现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人操作时正确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并完善公告栏内容,包括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情况见参考下表。
8)公司职业健康检查人员数量、检查项目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公司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受检率、建档率应达到100%;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
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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