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H61-金026 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日产300吨低温肉制品项目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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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日产300吨低温肉制品项目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工业园(东部)(四至: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规划林贤路,北至G1501高速公路绿化隔离带)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谷物粉尘、工频电场、噪声、高温、油墨、木屑烟尘、臭氧、天然气、硫化氢、甲硫醇、聚合氯化铝、氯化氢及盐酸、聚丙烯酰胺、氨、甲烷、硫酸及三氧化硫、无水乙醇、甲醇、异辛烷、正己烷、硝酸、三氯甲烷、丙酮、乙mi、乙腈、正丙醇、过氧化氢、高氯酸、甲醛、乙酸、甲酸、甲苯、异丙醇、环己烷、三乙醇胺、二甲基亚砜、磷酸、石油醚等。 | ||||||||||||
检测结果 | 无现场检测结果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周华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夏工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时间:2014.4.8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本项目行业为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糕点、面包制造,行业代码:C135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类的“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肉类加工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等方面基本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本项目运行期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①包装车间和职工食堂及洗衣房之间建筑间距过小;②搅拌、滚揉等易产生粉尘的岗位未设置除尘通风装置;③污水处理站应急排风装置;④实验室未设置冲淋洗眼装置、应急药品;⑤高压臭氧间未设置臭氧报警装置应急通风设施; ⑥尚未制定相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未拟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制度;⑧未设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⑨未制定职业卫生投资经费使用;⑩烟熏岗位未设置天然气报警装置等。
(1)本项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站等存在硫化氢危害因素的场所,毒物报警值应设预报值和警报值,警报值应为硫化氢最高容许浓度值。污水站在清淤、输送淤泥等作业时,此类操作在特定时间内高毒物质浓度较高,需提前做好防护;宜在烟熏岗位设置天然气报警装置。硫化氢气体报警装置参数设置情况见下表。
项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参数设置一览表
(2)本项目滚揉和搅拌工序中产生谷物粉尘,滚揉和搅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建议企业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滚揉和搅拌岗位设置局部除尘排风装置。
(3)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有1500人女工,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为500人,应设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应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置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和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设置3个。 (4)本项目为新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沿用原厂区管理制度,根据对原厂区的类比结果调查,企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不全、未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等。根据类比原厂区不足处,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的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做到受检率、建档率100%。体检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同时,本项目投入生产后,建设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确定监测点。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健全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检测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设备和岗位,要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对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目标分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应急处置、预防与预警、应急救援处理流程、保障措施、应急救援相关电话、培训与演练等做出具体规定。 (6)项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要求,企业应落实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预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预评价预算、设备保养及维修预算、职业卫生培训预算等,并做到专款专用。 (7)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5.3.1,建设单位宜增加包装车间和职工食堂及洗衣房的建筑间距,以保证建筑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如条件受限,则应采取增加机械通风及人工照明等相应补偿措施。 (8)项目应在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和厂房出入口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要求设置“注意高温”、“必须戴防护口罩”、“噪声有害”“硫化氢”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9)建设单位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总结;监理单位应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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