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H63-嘉001 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
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路52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电树脂粉尘、铁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氢氧化钙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聚丙烯酰胺粉尘、乙二醇乙mi醋酸酯、丁醚、氨基树脂、醇酸树脂、苯、甲苯、二甲苯、锌粉、双酚A、酚醛环氧树脂、聚酯、氢氧化钠、磷酸、表面活性剂、亚硝酸钠、焦磷酸四钠、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硫化氢、氨、臭氧、柴油、润滑油油雾、乙醇胺、电焊弧光、工频电场、高温、噪声等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42个,不合格点8个(1#厂房、3#厂房、4#厂房测试间测试岗位、5#厂房焊接及打磨岗位、数控冲床岗位、剪切岗位等8个岗位的噪声检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要求)。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周华、张慧 采样:谭明涛、张远 检测:江湖、杨佩佩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王亮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4.12.10;2014.12.18~12.22 采样:2014.12.18~12.22;2015.1.21~1.23 检测:2014.12.18~12.26;2015.1.21~1.23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本项目的行业分类为气体压缩机械制造(C344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一类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辅助用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测试岗位、焊接及打磨岗位以及数控冲床岗位等噪声检测结果超标;②工程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③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未严格落实。
(1)本次检测结果中1#厂房测试间测试岗位、3#厂房测试间测试岗位、4#厂房测试间测试岗位、5#焊接及打磨岗位、剪切岗位以及数控冲床岗位的噪声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博莱特(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制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1)采用产生噪声较小的机械设备,数控冲床及剪切机等设备必须经常进行维修保养,提高数控冲床和剪切机的设备加工精度,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尽可能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2)变更工艺、材料以及作业方法,降低噪声强度:对空压机测试间采取吸声降噪处理,在测试空压机的声源或者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测试空压机设置减震基座;对于打磨岗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新工艺流程,并采取吸声降噪措施。 3)为上述岗位作业工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噪防护用品(为测试岗位作业人员配备SNR值为15~20dB(A)的防噪用品,为打磨岗位、剪切岗位和数控冲床岗位配备SNR值为10~15dB(A)的防噪用品),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加强防噪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及时更换以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4)合理安排休息,减少测试岗位、数控冲床岗位、剪切岗位、打磨岗位的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5)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偏移的复查人员,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相应的听力保护措施。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增加防尘、防毒等局部排风设施。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1条,企业应在5#厂房静电喷涂操作位、焊接及打磨操作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排尘设施,在5#厂房贴海绵操作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排毒设施,在废水处理污泥脱水岗位设置局部排风净化装置。局部机械排风设施应参照GB/T 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声源产生的粉尘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同时,企业还应制定严格的清洁制度,并增加防止二次扬尘设施投入,确保粉尘作业区域的工作台面、地面清洁,防止二次扬尘。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企业应在锅炉旁设置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及其事故通风装置;其报警值应至少设报警值和高报值;报警值为PC-STEL值(30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事故通风换气次数至少为12次/h。企业应在3#厂房超声波清洗岗位、补漆岗位、5#厂房加药岗位附近适宜位置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并确保其连续供水。 (4)增加厂房的机械通风。本项目各生产厂房内无机械排风,1#厂房与办公楼间距小于1#厂房的高度,不利于1#生产厂房内的通风,企业宜增加1#厂房的机械通风装置。 (5)加强测试间的人工照明。本项目1#厂房、3#厂房、4#厂房测试间的照度小于300Lx,不符合要求。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测试间的照度要大于300Lx,建议企业增加1#厂房、3#厂房、4#厂房测试间的人工照明。 (6)进一步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建议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用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报告在线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