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H63-嘉001 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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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工业东区朱戴路188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铁尘、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乙苯、2-乙氧基乙醇、异丙醇、乙酸丁酯、丁醇、丙酮、丁酮、二氧化氮、一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可溶性镍化合物、铜烟、异戊醇、铬酸铅、石油醚、双酚A环氧树脂、双酚A-(表氯醇)、C9-C12芳香烃、颜料黄、颜料红、庚烷、辛烷、轻芳烃溶剂石脑油、蓖麻籽油、4,6-二甲基-2-庚酮、2-甲氧基-1醋酸丙脂、聚乙烯多胺加合物、改性聚酰胺、皂化液油雾、矿物油油雾、柴油、聚丙烯乙炔、丙二醇甲醚、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和工频电场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合格点119个,不合格点1个(抛丸操作位的噪声检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要求)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周华、张慧 采样:金雯佳、张莉莉 检测:江湖、王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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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孙文艺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5.6.27;2015.6.30~7.2 采样:2015.6.30~7.2; 检测:2015.6.3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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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本项目的行业分类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C373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四类“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设备布局、辅助用室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抛丸岗位噪声检测结果超标;②工程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③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④各厂房通风不能满足要求;⑤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1)本次检测结果中抛丸岗位的噪声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用人单位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防噪措施:
1)对抛丸机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尽可能减少噪声的强度,确保噪声控制效果。对抛丸间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2)为上述岗位作业工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噪防护用品,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加强防噪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及时更换以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3)合理安排休息,减少抛丸作业的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2)增加防尘、防毒等局部排风设施。本项目A车间过道、A车间和AB车间过道锚制作区的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操作位、A车间外北面浸漆区的浸漆操作位、AB车间过道锚制作区涂漆和探伤试验等操作位未设置相应的通风和净化措施。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完善以下措施: 1)为浸漆、涂漆和探伤操作位设置局部吸风排毒装置(由于涂漆和探伤操作位的工件体积较大,涂漆和探伤操作位位置不固定,为涂漆和探伤操作位设置的可移动式局部排风装置)。局部机械排风设施应参照GB/T 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排毒罩口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尽量靠近并加围挡;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并定期检修维护净化装置保证其净化效果。 2)为A车间过道、A车间和AB车间过道锚制作区的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操作位配备局部排风除尘净化装置或者便携移动式局部吸风除尘装置。移动式吸风除尘装置经捕集罩通过除尘器高效清除烟尘和粉尘颗粒,单机除尘器通过风机引力作用,废气经万向捕集罩吸入设备进风口,罩口风速约为4~5m/s,控制风速预计0.5m/s~3m/s,捕集罩位置接近操作位。气体随后通过烟尘过滤器净化后就地排放。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进行检测评价,确保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建议用人单位为化学品仓库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并保证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建议用人单位为AB车间过道气瓶存放区设置氧气泄露气体报警仪。建议企业在AB车间过道涂漆和探伤操作位附近的适宜位置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增加厂房的机械通风。本项目各生产厂房内无机械排风,生产车间过道设置顶棚,对生产车间的自然通风造成一定影响。建议用人单位为A车间过道、A车间、B车间和空压机房设置适宜数量的壁式轴流风机进行辅助通风,并加强生产车间的整体通风管理,定期对机械通风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其正常工作。 (5)用人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宜将A车间焊接区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将AB过道锚制作区与火焰切割区等进行建筑分隔。 (6)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连续2~3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需噪声复查的作业人员宜尽早调离噪声作业岗位(尤其是危害严重的抛丸岗位和打磨岗位的作业人员),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落实。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出现的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健康损害及职业禁忌证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并进行相应诊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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