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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浦016 赫斯基注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5H63-浦016                报告编号:21XZ201602000380002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赫斯基注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赫斯基注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巴圣路10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PET粉尘(总尘)、矽尘(10%≤游离二氧化硅≤50%、总尘)、砂轮磨尘(总尘)、木粉尘(总尘)、其他粉尘(总尘)、环己烷、正己烷、丙烯酸、乙二醇、对苯二甲酸、氧化镁烟、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噪声、高温、新风量、照度、激光辐射、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在检测日工况下,各检测点检测的化学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高温、激光辐射等物理因素检测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机器事业部清洗岗位及切割组装车间内切割和手工清洗三个岗位噪声等效声级检测值超过了国家标准,其余噪声检测点均符合国家标准限值。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庞京玺、周子龙、吕斌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钟诚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2015.10.21~23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企业行业分类为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52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制造业中第二十二类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企业。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档案资料等内容部分符合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档案不健全;②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不完善;③职业健康检查不完善;④职业卫生警示与告知制度不完善。
二、建议:
3.1整改性建议
3.1.1建议为发泡岗位设置机械吸风排毒设施。设计时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1条 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 GB/T 16758 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伞形排风装置。
3.1.2结合用人单位近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及日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数据分析,用人单位生产厂房内噪声职业危害相对较为突出,近年来清洗等岗位噪声强度超出国家标准限值及操作工需进行噪声职业健康检查复查。企业应不断革新工艺,采取综合防噪措施,并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要求落实职工听力保护计划。
同时结合本次评价结果,超标岗位噪声实测值在91.9~101.3dB(A)区间,建议企业为清洗岗位及切割岗位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SNR值不小于28dB(A)的个体防噪用品,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加强防噪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及时更换以确保听力保护效果。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偏移的复查人员,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的听力保护措施。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整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3.1.3为职业健康检查为复查的操作工按要求安排复查,为空调制冷工安排氨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3.1.4 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档案管理。本项目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等执行存在缺项。建议公司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第11条规定完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同时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规范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3.1.5 本次评价时用人单位未能提供2012年度日常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且近年检测报告未能公示,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其检测项目及检测点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2持续改进性建议
3.2.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3.2.2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2.3 公司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全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执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加强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2.4 加强废水处理站维护清理时的安全防护措施,为需接触废水处理站的操作工配备便携式氨气及硫化氢浓度报警仪。制定作业规程并规范操作和加强监管。
3.3预防性告知
3.3.1今后如有建筑物功能及布局、原辅料、产量、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变更,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的要求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3.2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3.3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门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告。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3.4 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本现状评价报告不能替代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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