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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3-闵004 上海特雷通家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5H63-闵004                        报告编号:21XZ201510000070002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特雷通家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特雷通家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联友路199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木粉尘、聚丙烯腈纤维粉尘、皮毛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正己烷、乙酸乙酯、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电焊弧光、噪声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在检测日工况下,各检测点检测的化学危害因素以及粉尘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噪声检测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庞京玺、周子龙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陈稀璐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2015年7月7日~7月9日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项目为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代码C211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制造业中第九类的木质家具制造类别,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企业。
本项目工艺设备布局、建设卫生学设计等内容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落实不完善;②未及时安排复查人员进行复查;③辅助用室设置不完善,未设置浴室及妇女卫生室④近三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及年度日常检测报告中显示存在噪声超标现象及噪声检查复查情况且较为集中;⑤喷胶区设置的吸风排毒设施不适宜,且尚未独立间隔。
二、建议:
3.1整改性建议
3.1.1 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建议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规范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3.1.2 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议公司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年))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落实。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1.3 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注明的复查时间和复查项目要求,及时安排须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建议调整至无生产性噪声或低噪声岗位并持续跟踪观察和医学监护。
3.1.4 如生产工艺允许,建议对喷胶作业区进行独立空间隔离,喷胶岗位宜沿外墙一字排列,避免互相影响。
3.1.5 作业区域排风应合理安排气流组织,避免作业人员处于相对于毒物发生源的下风侧。本项目喷胶区吸风罩为上吸式,应避免操作工位于吸风罩下操作而使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在进行升级改造时应首先选择迎向喷胶方向的侧吸式吸风装置。建议公司按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要求,针对喷胶区及木工区设置的吸风排毒系统不断进行维护和检修。针对喷胶区吸风罩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原则不断改进并合理选用排毒罩的形状、形式、大小和设置位置,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3.2持续改进性建议
3.2.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3.2.2 本项目木工车间组装及开料工序近年有噪声检测结果超标现象,木加工区及包工车间在本次评价中的噪声检测结果显示噪声瞬时声级在87dB(A)~91dB(A)区间内较为集中,8小时等效声级亦均在80dB(A)以上,受检测仪器不确定度及现场生产设备工况波动等因素影响,其实际噪声可能超过限值标准,同时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中显示噪声复查亦较为集中。为确保岗位噪声强度符合相关标准,应合理安排工人作息,减少作业岗位工人的接触时间,如增加岗位班次、增加工人休息时间等;另外,应对高噪作业区操作工个体防噪用品进行升级和经常更换和维护,建议为职工配备三种以上的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同时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具体建议如下:
①因工艺所限不能设置降噪防护设施的,应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②定期对产生较大噪声危害的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③组织员工进行听力测试以及听力保护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护耳器的使用等。
3.2.3项目防尘设备进行清灰工作时应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严格按章操作,并做好监督工作,企业对木加工区进行卫生清理时应采取避免二次扬尘措施。
3.2.4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落实。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3.2.5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皮毛粉尘及木粉尘为易燃易爆物质,根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8号)中相关要求,车间每班应按规定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清理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电焊机移动作业时应考虑场地性质及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3.2.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粉尘除尘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木粉尘的场所,每班都应及时清扫,清扫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铲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清理,并用专用金属容器收集;不得采用压缩空气清扫除尘;同时在夏季高温季节应考虑生产性热源对车间内操作工的影响,做好通风降温工作。
3.2.8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木粉尘具有致癌性,用人单位应针对相关岗位不断改进工程措施和更新个体防护措施,尽可能保持劳动者处于最低接触水平。
3.2.9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本项目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3.2.10 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3.2.11 根据GB 11651、GBZ/T195及GB/T 18664等相关呼吸防护用品的法规要求,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并认真落实,合理确定防护口罩过滤元件的使用期限和更换时间表,并及时落实;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要求为噪声接触人员进行听力监护。
3.3预防性告知
3.3.1做好防噪耳塞、防尘口罩、防毒口罩等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加强现场巡检,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
3.3.2公司应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中的有关要求及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变更等备案工作。
3.3.3今后如有建筑物功能及布局、原辅料、产量、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变更,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的要求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3.4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企业,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3.5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本现状评价报告不能替代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3.3.6本项目木加工区及包工车间各检测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检测值均大于83dB(A),应严格控制操作时间,避免噪声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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