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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4H61-奉008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R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委托批号:2014H61-奉008                    报告编号:21YP201412000350007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二工厂新建工程
建设地址 奉浦社区(沪奉府土〔2014〕93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丁二醇、甘油、氢氧化钾、黄原胶、EDTA二钠、尿囊素、聚季铵盐-10、丙烯酸酯类、氢化聚葵、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木果油果脂、甘油硬脂酸酯、PEG-100硬脂酸酯、鲸蜡硬脂醇、硬脂酸乙基己脂、十三烷醇聚醚-6、凡士林、环戊硅氧烷、硬脂酸、皱波角叉菜提取物、月桂醇磷酸酯、丁羟甲苯、尿囊素、乙二醇二硬脂酸酯、烟酰胺、羟丙基环糊精、月桂酰乳酰乳酸钠、北美金缕梅水、香精、乙醇、二氧化钛粉尘、云母粉尘、其他粉尘、丙酮、丁酮、铬及其化合物、塑料热解气、柴油、天然气、一氧化碳、次氯酸钠、亚硫酸氢钠、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氨、硫化氢、聚丙烯酰胺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甲醇、乙腈、噪声、紫外线、高温和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钱少雄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濮中华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4.12.1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妆品制造,行业代码C268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八条“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项目运行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丁二醇、甘油、氢氧化钾、黄原胶、EDTA二钠、尿囊素、聚季铵盐-10、丙烯酸酯类、氢化聚葵、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木果油果脂、甘油硬脂酸酯、PEG-100硬脂酸酯、鲸蜡硬脂醇、硬脂酸乙基己脂、十三烷醇聚醚-6、凡士林、环戊硅氧烷、硬脂酸、皱波角叉菜提取物、月桂醇磷酸酯、丁羟甲苯、尿囊素、乙二醇二硬脂酸酯、烟酰胺、羟丙基环糊精、月桂酰乳酰乳酸钠、北美金缕梅水、香精、乙醇、二氧化钛粉尘、云母粉尘、其他粉尘、丙酮、丁酮、铬及其化合物、塑料热解气、柴油、天然气、一氧化碳、次氯酸钠、亚硫酸氢钠、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氨、硫化氢、聚丙烯酰胺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甲醇、乙腈、噪声、紫外线、高温和工频电场。
项目建设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混凝土粉尘、金属粉尘、电焊烟尘、沥青烟、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煤焦油、乙酸乙酯、乙酸丁酯、铅烟、汞、甲苯二异氰酸酯、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臭氧、甲醛、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全身振动、局部振动等。
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本项目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不完善;②应急救援措施不全;③未设计妇女卫生用室;④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未制定等。
2、建议
(1)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等标准的要求。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要求,对于局部通风系统、排毒系统,在排风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者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时,不宜采取循环空气。新风口、回风口和送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试行)》的规定,确保车间内员工作业环境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的要求。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设单位应在污水处理的格栅间、厌氧池和污泥池等产生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巡检位附近配备硫化氢事故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系统。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置警报值和高报值。毒物报警值一般设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值的1/2(5mg/m3);警报值为MAC值(10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并确保在建设过程中落实,避免今后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性职业危害事故。并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在格栅间、厌氧池和污泥池等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通风由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换气次数按不小于12次/h设计。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设单位应在包装车间喷码岗位、高效液相色谱实验岗位、纯水制造间加药岗位及原料仓库和中间仓库搬运岗位附近设置冲淋、应急洗眼装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需具有完整的洗眼、喷淋功能,不间断供水,明确的标识,服务半径不超过15m。
(3)本项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人数最多班组女工大于100人,但未设置妇女卫生用室。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人数最多班组女工大于100人(本项目女职工约500人),建设单位应设妇女卫生用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3具)。
(4)据类比调查,企业原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一定不足,建议完善如下:
1)类比调查原厂作业场所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及检测场所不全面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场所和检测点等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类比调查原厂未安排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在今后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要求,企业应落实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预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预算、设备保养及维修预算、职业卫生培训预算、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并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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