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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5H61-金005 华界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R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5H61-金005    报告编号:21YP20160400016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华界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华界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增设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储罐项目
建设地址 金山第二工业区春华路11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项目运行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乙二醇、活性炭粉尘、高温、低温和噪声等。
项目施工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水泥粉尘、金属粉尘、电焊烟尘、沥青烟、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煤焦油、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全身振动、手传振动等。
检测结果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
检测:/
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彭俊良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5.6.12
采样:/
检测:/
 
评价结论
与建议
一、结论
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行业代码C268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第8项“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第二条: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鉴于环氧乙烷为确认人类致癌物,环氧丙烷为可能人类致癌物,职业病危害固有危害风险严重。本项目属于化学品储运工程,物料储量较大,储运过程中储罐、输送管道、接合作业中槽车软管等均存在突发事故导致大量泄漏的可能,可引起急性中毒、爆炸和窒息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性严重。本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建议
1.项目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本建设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如有建筑功能及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产生较大变更或增加,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3.本项目旧罐区撤除、新储罐建设、储罐清洗及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2013〕)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操作工人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1)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②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③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④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⑤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⑦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⑧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
(2)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3)对受限空间准入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
(4)所有准入者、监护者、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服务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
(5)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6)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7)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8)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9)企业应当根据本项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②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③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④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⑥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4.本项目环氧乙烷为G1A(确认人类致癌物)、环氧丙烷为G2B(可疑人类致癌物)。EO/PO罐区岗位工作人员在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穿戴齐全的个体防护用品,尽可能降低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
    本项目建成后作业人员由厂区现有人员进行调配或兼任,当作业人员涉及转岗或调岗的,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离岗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等。
8.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0.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范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监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制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制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11.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第六条规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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