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H63-嘉002 倚天泰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倚天泰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倚天泰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2#厂房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二氧化锡、铜尘、铜烟、塑料粉尘、松香、激光、高温和噪声等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16个,合格点16个,不合格点0个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周华、张慧 采样:朱骅、李广顺 检测:程世俊、杨佩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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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闫献璐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5.12.4 采样:2015.12.10~2015.12.14; 检测:2015.12.10 ~2015.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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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该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C392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四类的条“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二氧化锡、铜尘、铜烟、塑料粉尘、松香、激光、高温和噪声等。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职业卫生检测、岗位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均符合《工业用人单位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岗位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部分符合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用人单位的厂房与东侧上海力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的间距小于厂房的高度,不利于厂房的自然通风,未在厂房2F和3F组装车间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未严格落实;③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④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未严格落实。 2、建议 (1)用人单位的厂房与东侧上海力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的间距小于厂房的高度,不利于厂房的自然通风,未在厂房2F和3F组装车间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厂房2F和3F组装车间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加强车间内的换气次数,改善车间内的气流组织,使车间通风能够满足工人及生产需要。日常管理过程中,应确保门窗的正常开启,并在作业前开启机械通风装置。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GBZ158-2003)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在厂房2F LDS车间激光镭射岗位设置“注意防尘”、“必须戴防尘口罩”和“佩戴防护眼镜”,在厂房2F组装车间热熔岗位设置“注意防毒”、“必须戴防毒口罩”,在厂房3F组装车间抽真空岗位设置“噪声有害”、“必须戴护耳器”等警示和指示标识。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内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并将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公告上墙。 (3)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落实。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的要求,根据本次评价报告表1-2-1中所列的岗位及其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切实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4)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工艺发生改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5)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6)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场所生产工艺及设备、防护设施设计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等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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