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H63-松023 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松江工业园区锦昔路5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月桂酰谷氨酸钠粉尘、氢氧化钠、柴油燃烧废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臭氧、乙醇、水溶性丙烯酸树脂、三乙胺、乙二胺四亚甲基磷酸、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两性基二乙酸二钠、PEG-200氢化甘油棕榈油酸酯、PEG-7甘油椰油酸酯、紫外辐射、噪声、工频电场等 |
检测结果 | 检测点数22个,合格点数22个,不合格点数0个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陈周银、庞京玺 现场采样:张莉莉、姚交志 检测:聂红伟、曾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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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赵金可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时间:2015.12.3,2015.12.4,,215.12.7 现场采样日期:2016.01.08、2016.01.11、2016.01.12 检测日期:2016.01.07 ~2016.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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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妆品制造,行业代码:C368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第8项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检测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项目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及辅助用室等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部分符合要求。主要问题为:①称量投料岗位未设置局部吸风除尘装置;②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③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栏; ④201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检测;历年检测未覆盖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⑤历年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不符合要求;⑥未组织上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⑥公司投产之初未进行竣工验收,缺少相关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由此,公司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逐项进行整改和改进,以减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使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议 3.1.1完善防尘设施设置。公司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的相关要求,针对化妆品楼1F称量室称量配料岗位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施维持负压操作,其设置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吸风装置的罩口尽量与作业点靠近;粉尘被吸入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应根据作业时粉尘的逸散特性和逸散范围,设计罩口大小适宜、位置正确的吸风罩,具体可参考《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中的“5设计原则”进行改进。同时,吸风罩应具有足够的风量,有效补集逸散的粉尘。 3.1.2完善空调机房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空调机房设有臭氧发生器,可能发生臭氧泄漏、急性中毒等突发性职业危害事故。公司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所有空调机房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系统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5.2”条内容进行设置。臭氧检测报警装置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6”条内容进行设置。 3.1.3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第十五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公告栏的设置。 |
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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