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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101002 德乐食品饮品配料(上海)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R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101002    报告编号:21YP201606000190002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德乐食品饮品配料(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香精香料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73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丙二醇、乙醇、丁酸乙酯、三乙酸甘油酯、磷酸、乙酸乙酯、乙酸异戊酯、羟基苯甲醛粉尘、3-乙氧基-4-羟基苯甲醛粉尘、树脂醛糖粉尘、半乳糖粉尘、葡萄糖醛酸粉尘、氢氧化钠、噪声和高温等
检测结果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张慧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朱俊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4.28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行业代码C268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八条“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项目运行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丙二醇、乙醇、丁酸乙酯、三乙酸甘油酯、磷酸、乙酸乙酯、乙酸异戊酯、羟基苯甲醛粉尘、3-乙氧基-4-羟基苯甲醛粉尘、树脂醛糖粉尘、半乳糖粉尘、葡萄糖醛酸粉尘、氢氧化钠、噪声和高温等。
项目建设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电焊烟尘、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铅烟、汞、甲苯二异氰酸酯、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甲醛、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局部振动等。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应急救援设施、辅助设施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的规定。
本项目运行期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①应急救援设施设计不完善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③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未制定等。针对上述存在不足,本次评价在第一部分第五章建议中提出了相关补充性措施及建议。
2、建议
(1)建设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要求,应在香精香料车间调配罐及高位槽区设置应急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事故通风装置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2)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4)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香精香料车间设置乙酸异戊酯的有毒气体报告装置和可燃气体报告装置。根据乙酸异戊酯的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置报警值(200mg/m3)和高报值(综合考虑乙酸异戊酯的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香精香料车间调配罐及高位槽区设置泄险沟(堰),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时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时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职业卫生应急预案,拟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内容,并由公司负责人联合质量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2)建设单位应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管理分工、事故处置与报告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应根据各岗位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职业操作规程。
(3)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要求,企业应落实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预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预算、设备保养及维修预算、职业卫生培训预算、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并做到专款专用。
(4)据类比调查,企业原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存在一定不足,类比项目的整改建议完善如下: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类比项目存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全。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点等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类比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为55%,受检项目不全。公司在今后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和表2-3-3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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