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102008 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化学工业区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五期工程(活性炭二期工程)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路99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酚、苯胺、甲酸、臭氧、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活性炭粉尘、噪声和高温等 |
检测结果 | /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张慧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张栋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6.8.18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本项目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第三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属于第三类中第三项第2条,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项目运行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酚、苯胺、甲酸、臭氧、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活性炭粉尘、噪声和高温等。 项目建设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混凝土粉尘、金属粉尘、电焊烟尘、沥青烟、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煤焦油、乙酸乙酯、乙酸丁酯、铅烟、汞、镉、甲苯二异氰酸酯、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臭氧、甲醛、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全身振动、局部振动等。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辅助设施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的规定。 本项目运行期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①应急救援设施设计不完善②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未制定等。针对上述存在不足,本次评价在第一部分第五章建议中提出了相关补充性措施及建议。 2、建议 (1)建设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的要求,应在加药间A设置与氯化氢及盐酸泄漏报警装置相连锁的应急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事故通风装置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2)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4)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活性炭滤前滤后水池巡检位附近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需具有完整的洗眼、喷淋功能,不间断供水,明确的标识,服务半径不超过15m。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预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预算、设备保养及维修预算、职业卫生培训预算、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并做到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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