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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207001 中船动力研究院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R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207001    报告编号:21KP20160600006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中船动力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中船集团沪东重机柴油机配套园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 临港重装备产业区K0602-B地块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氢氧化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柴油、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硫化氢、氨、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4个,合格点4个,不合格点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周子龙、钱少雄
采样:张欢、戴攀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秦露露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5.11.12-2015.11.17
采样:2016.1.7~2016.1.11;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行业属于其它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为C359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第二十二类:专用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氢氧化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柴油、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硫化氢、氨、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本次评价对氢氧化钠、一氧化碳、噪声、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柴油因国家暂未制定检测方法,未进行检测。污泥絮凝和压滤作业频率为2次/年),本次评价检测期间未进行作业,未对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硫化氢、氨、进行检测。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检测点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及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公司后续工作中还还需落实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方案,并认真执行。
(2)公司应督促操作工人在厂区内巡检时穿戴整齐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注意加强对氢氧化钠、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工作,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本项目大缸径试验车间调试岗位仅在柴油机尾气排放管道发生泄漏时接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污泥絮凝投料及压滤作业频率较低(2次/年)。本次评价检测期间未进行相关作业,未对聚丙烯酰胺、聚合氯化铝、硫化氢、氨等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在今后日常工作场所作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需对大缸径试验车间调试岗位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污泥絮凝投料岗位的聚丙烯酰胺和聚合氯化铝,以及压滤操作位的硫化氢和氨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3)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7)公司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8)本项目预评价范围的其他内容:整机试验设施/车间(包括中缸径试验车间、装配车间、部装车间、辅机房(二)、辅助用房)、配变电站、防护及包装房、天然气调压站、停车场等尚未建成,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该部分内容到时建成后,另行验收。
(9)本项目含油废水处理站清淤作业、废气处理站检修维护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2013〕)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操作工人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1)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②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③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④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⑤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对建设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3)建设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5)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6)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7)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8)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9)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建设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②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③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④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⑥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10)现场调查见废气处理站投料操作位和含油废水处理站投料操作位为委外作业,作业人员为非厂区定岗人员,在厂区内需要进行废气处理或废水处理投料、压滤等作业方式为手工作业,投加岗位未设置吸风除尘净化处理装置,用人单位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①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尽可能减少聚丙烯酰胺、氢氧化钠的散落,并及时清扫加药桶周边散落粉尘。
②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尘口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11)本项目废气处理系统维修维护、含油废水处理站清淤作业、辅助生产柴油装卸作业委托其他公司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外包后,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督导,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
(12)本项目辅助生产巡检工在夏季高温天气作业时可能接触高温危害,为防止巡检人员中暑,宜为作业工人配备遮阳伞,提供空调休息室(温度可设置为24℃~28℃),夏季提供含盐冷饮,高温天气错开高温时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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