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304001 西门子制造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西门子制造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西门子制造工程中心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石太路212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噪声、铜尘、聚氯乙烯粉尘、砂轮磨尘等 |
检测结果 | 本次一共检测24个点,其中7个点不合格。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蒲挺英 现场采样:郭善正等 检 测:陈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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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郁冬燕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6.1.25, 现场采样2016.1.26~1.28 检测:2016.1.26~201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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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82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三类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砂轮磨尘、聚氯乙烯粉尘、铜尘、噪声、工频电场等。 项目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等内容均符合相关要求。布局评价、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部分符合要求。 主要问题为:①建筑物间距不够;②照度检测不合格;③生活辅助设施未完善;④检测结果超标;⑤警示标识设置不全;⑥历年检测项目、检测点不全;⑦历年复查人员复查不足。 二、建议 3.1.1本次检测结果1#车间1F装配操作位、2#车间组装操作位、3#车间预装操作位、3#车间冲床操作位、5#车间吹扫操作位、5#车间地铁线操作位噪声检测结果均超国家限值,2013年、2014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听力复查人员。西门子制造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落实听力保护计划: 1)组装、装配岗位气动工具更改为电动工具 2)加强以上设备维护保养,完善冲床岗位隔声罩的设置,对设备声源进行控制,以降低岗位噪声危害; 3)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根据本次检测结果,1#车间1F装配操作位、3#车间预装操作位、3#车间冲床操作位、5#车间地铁线操作位配备护听器的SNR值宜为15~23dB(A)。 4)合理安排休息减少1#车间1F装配操作位、3#车间预装操作位、3#车间冲床操作位、5#车间地铁线操作位的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5)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间隔开启设备和安排岗位生产作业,降低噪声的叠加。 6)按照《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加强听力保护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7)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偏移的复查人员,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的听力保护措施。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整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3.1.2 公司近3年均委托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但检测项目、检测点不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其检测项目及检测点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1.3项目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人数最多班组女工约168人,厂房内未设置妇女卫生室,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在基地内设置妇女卫生室。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3.1.4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出现听力复查作业工人,用人单位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全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对复查人员进行复查,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1.5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建筑物间距设置部分不符合要求,1#车间高为14.3米,2#车间高6.6米,建筑物间南北隔距离为9.6米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3#车间、4#车间、5#车间检测照度部分检测结果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3-2013),建议增加2#车间通风和照度,增加3#车间预装操作位、折弯操作位,5#车间高铁线操作位、4#车间仓库南部、西部、中部的照度以确保照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3-2013)规定限值。 3.2持续改进型建议 3.2.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应及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2.2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运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2.3 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3.2.4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3.3预防性告知 3.3.1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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