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307006 蔡司工业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蔡司工业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蔡司工业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美约路60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双酚A环氧树脂、二甲基二丙烯三胺、双酚F环氧树脂、二甲基丙烯酸酯、乙醇、甲苯、丙酮、激光、噪声、工频电场等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14个,合格点14个,不合格点0个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周子龙、张慧 采样:高鑫、李广顺 检测:陈垚、曾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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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高庆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6.8.26 采样:2016.9.26~2016.9.28 检测:2016.9.26~2016.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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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本项目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C4028),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七类“仪器仪表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双酚A环氧树脂、二甲基二丙烯三胺、双酚F环氧树脂、二甲基丙烯酸酯、乙醇、甲苯、丙酮、激光、噪声、工频电场等。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建筑设计卫生、辅助用室、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等方面符合《工业用人单位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①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②2013年至2015年度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③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④未对上岗前、离岗时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对复查人员进行复查;⑤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不全。 2、建议 (1)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化学品柜内设置应急事故通风装置,避免化学柜内的甲苯、丙酮、乙醇等化学品泄漏后排入生产车间内。事故通风装置的换气次数至少为12次/h。 (2)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落实。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的要求,根据本次评价报告表1-2-1中所列的岗位及其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切实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3)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工艺发生改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4)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6)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局第48号令)中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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