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106003 上海天一高德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天一高德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天一高德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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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松江区洞泾镇DJ-11-006号地块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切削液油雾、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可溶性镍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铬及其无机化合物、铝合金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氩气、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
检测结果 | --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项目运行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切削液油雾、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可溶性镍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铬及其无机化合物、铝合金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电焊弧光、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氩气、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项目建设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混凝土粉尘、金属粉尘、电焊烟尘、沥青烟、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煤焦油、乙酸乙酯、乙酸丁酯、铅烟、汞、甲苯二异氰酸酯、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臭氧、甲醛、电焊弧光、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全身振动、局部振动等。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卫生管理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不足之处在于:①未设计机械通风参数;②氩气钢瓶存放间未设计氧含量报警仪及相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 (2)建议 5.1补充性建议 5.1.1本项目涉及氩气瓶的存放及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专用仓库用于存放氩气瓶,并设置氧含量报警装置及相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设计换气次数不宜<12次/时。氩弧焊现场区域应只存放当天的使用量,不得存放超过一昼夜。 5.1.2保持车间通风设施的正常开启,建议车间1F焊接区、切割区隔离设置,并在区域设置机械通排风装置,防止焊接、切割产生的有害物质污染车间其他区域。 5.2预防告知性建议 5.2.1项目须补充的内容已在本报告中提出相应建议,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给予完善和落实。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2.2本建设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如有建筑功能及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产生较大变更或增加,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5.2.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议 (1)防尘毒措施建议 用人单位应设置相应数量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与电焊岗位数量相匹配,并保证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的通风罩口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 定期清理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内残留的粉尘、毒物,确保设备运行通畅,并及时清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保证工作场所整洁、物流通道顺畅。 (2)防噪声措施建议 用人单位应选用产生噪声与振动较小的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 5.2.4职业健康监护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至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结合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安排体检项目,合理安排体检周期。按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学随访和应急时的医学检查与观察。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接触相应的职业病危害作业。 5.2.5职业病危害告知建议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2.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的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2.7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2.8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5.2.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2.10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范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监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制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制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5.2.11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第六条规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2.1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3施工期建议 5.3.1本项目施工建设拟外包,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需在外包前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与义务。 5.3.2待施工方案明确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核实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类情况,并采取适宜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5.3.3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4.4,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5.3.4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4.5,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GBZ 188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应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移交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长期保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 5.3.5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4.7,施工现场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对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毒物浓度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控制效果评价;不具备该条件的,应与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服务。 5.3.6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7.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5.3.7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7.4,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化学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施工现场(如接触酸、碱、有机溶剂、危险性物品的工作场所等),应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冲洗设备(淋浴器、洗眼器和洗手池)、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除为劳动者配备常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放置必需的防毒用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并设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应急撤离通道应保持通畅。 5.3.8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7.6,应根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对全体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培训,使劳动者掌握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理能力,避免盲目自救。 5.3.9施工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总结报告应包含项目的施工概况,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施工过程中的防护设施设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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