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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1005 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1005    报告编号:21XZ201608000370002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10万吨/年食品级二氧化碳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闵行区龙吴路4600-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硫化碳、二甲基乙醚、羰基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乙醛、甲醇、乙醇、丙酮、甲硫醚、氰化氢、氰化物、五氟乙烷、三氟乙烷、低温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不合格项1,合格项21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调查:徐帆
采样:张欢
检测:曾宏伟、周昕沁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张芸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调查:2016.4.27
采样:2016.5.19~5.23
检测:2016.5.19~5.24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中其他专业化学产品制造的企业,行业代码为C266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该行业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公司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硫化碳、二甲基乙醚、羰基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乙醛、甲醇、乙醇、丙酮、甲硫醚、氰化氢、氰化物、五氟乙烷、三氟乙烷、低温、噪声、工频电场。本次评价检测中二氧化碳提纯车间巡检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的相关要求,其他检测岗位的检测浓度或强度符合GBZ2.1及GBZ2.2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②二氧化碳提纯车间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③未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④历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全。
3.1整改性建议
3.1.1本次评价检测结果表明,二氧化碳提纯车间巡检岗位人员噪声超标。用人单位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如采用的工程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将巡检作业的接触时间缩短,并采取适宜的个体防护措施。(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护耳器可起到一定的降噪效果)
3.1.2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防毒防噪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并形成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3.1.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检测点应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严禁少检漏检,并妥善保管检测报告及相关档案。
3.1.4二氧化碳提纯车间生产区应设置与设备自动泄漏报警系统相连锁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应按照不小于12次/h进行设计。
3.2持续改进型建议
3.2.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3.2.2作业场所H2S过滤器、回流罐和CO2贮罐等为密闭空间(即受限空间),操作人员可能会对其进行清洗、检修和更换零件时会进入容器内部,为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制定进入受限空间准入制度,作业人员必须申请、办理,并应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2)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3)进入受限空间前,用人单位应检查确认安全应急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在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4)如果密闭空间与生产系统连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隔绝,未经安全隔绝,不得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5)进入密闭容器作业前,应用空气将设备、容器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置换出来,使设备、容器内的氧含量不得低于18~20%,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须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以下;
(6)为防止意外发生,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在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应有联络信号,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救护;
(7)监护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熟知应急救援措施,事先必须准备好用于救护作业人员的相应工具(如安全绳、空气呼吸器、单架等救护器材);如预测危险较大时,应提前安排救护队员进行现场监护。
3.2.3建议用人单位为二氧化碳提纯车间巡检人员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氨报警仪,以防突发硫化氢中毒及氨中毒。
3.2.4原料气运输管道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维护,用人单位应告知其原料气的成分、性质,并为其配备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用品,并建立检测维护台账,落实责任制度。
3.2.5灌装车间充装人员为第三方企业员工,需明确告知第三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的督导,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
3.2.6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定期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模拟突发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3.2.5做好防噪耳器、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加强现场巡检,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
3.2.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2.8公司应将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患者处理与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3.3预防性告知
3.3.1接触毒物、噪声的作业人员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3.2用人单位今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例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3.3.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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