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301008 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闵行区北翟路1630弄51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木粉尘、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甲醛、环己酮、二异氰酸甲苯酯、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甘醇与乙二醇、间苯二甲酸、戊二烯的聚合物等脂酸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胺、甲基苯、醋酸乙烯与乙烯醇共聚物、醋酸乙烯酯共聚物、尿素甲醛树脂、SBS热塑性橡胶、增粘树脂、松香、溶剂油、噪声 | ||||||||||||||||||||||||||||||||||||||||||||||||||||||||||||||||||||||||||||||||||||||||||||||||||||||||
检测结果 | 不合格项7,合格项40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调查:徐帆 采样:蒋昊驰 检测:曾宏伟、周昕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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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张文君、计继虎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调查:2016.5.16 采样:2016.6.6~6.8;2016.7.12~7.14 检测:2016.6.6~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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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甲醛、环己酮、二异氰酸甲苯酯、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甘醇与乙二醇、间苯二甲酸、马来酸酐和二聚环戊二烯的聚合物、硬脂酸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胺、甲基苯、醋酸乙烯与乙烯醇共聚物、醋酸乙烯酯共聚物、尿素甲醛树脂、SBS热塑性橡胶、增粘树脂、松香、溶剂油、噪声。 本次评价符合项、部分符合项、不符合项见下表。 表1-4-1 本次评价符合项、部分符合项、不符合项汇总
3.1整改性建议 3.1.1布局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1)用人单位2#厂房、3#厂房手工砂磨岗位应隔离设置,不可设置在敞开区域。 3.1.2建筑设计卫生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1)车间通风措施整改建议 表1-3-1 车间建筑设计卫生整改方案
3.1.3职业卫生检测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本次评价检测结果显示,1#厂房木架钉架岗位、CNC岗位;2#厂房组装岗位、铣隼岗位、CNC岗位;3#厂房开料岗位噪声超标。针对超标岗位,应采取的整改性措施见3.1.4。 3.1.4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建议 表1-3-2 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方案
(2)个体防护用品管理措施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必须为噪声作业人员配备适宜的防护耳器,工作场所中应佩戴SNR值不小于5dB(A)的防噪耳塞,并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另外,木材加工如开料、CNC、铣隼、组装、机砂等均应佩戴防护眼镜,以防止飞溅的木屑对眼部造成的损伤。用人单位应制定防护眼镜的发放规则,并按要求指导作业人员佩戴。 3.1.5 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具体可参考表1-3-3。 表1-3-3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岗位参考表
3.1.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1)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本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并妥善保管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2)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检测点应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严禁少检漏检,并妥善保管检测报告及相关档案。 (3)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增设防护耳器、防护眼镜的发放,并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整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并妥善保存。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今后若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工作。 (5)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及检查人数应对照报告第一部分第2.1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其接触情况”,落实检查项目及受检率。妥善处置需要复查或疑似职业病的人员,并留存档案。 该厂存在多个噪声超标作业点,且员工未进行噪声项目的体检,用人单位应重点加强噪声岗位的人员防护,包括: 1)定期对其进行噪声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2)每年对该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3)每年对其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内容应包括:①噪声对健康的危害;②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③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④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3.1.7喷漆、砂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2F喷漆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间等清洁卫生设施,淋浴器应至少设置2个。 3.2持续改进型建议 3.2.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应及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2.2用人单位应定期对除尘器等防尘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状况,防止跑、冒、滴、漏,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2.3用人单位各厂房存在粉尘爆炸风险,企业应作出如下改进: (1)如条件允许,针对产生木粉尘的岗位应尽量采取湿式作业,防止粉尘的逸散。 (2)按本次评价建议中的相关要求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3)及时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清理,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清除积尘,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的厂房内; (4)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3.2.4作业场所人员进行设备维修时,应在明显位置挂上“检修中,请勿启动”等警示牌,并将该设备所属总电源开关和电箱的总电源开关断开,以免发生误操作。检修电器设备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电检查的开关需挂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志牌。 3.2.5用人单位应备齐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各种油漆、稀释剂、胶黏剂等产品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即MSDS)。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3.2.6用人单位在招录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欺骗。 3.2.7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8公司应将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患者处理与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3.3预防性告知 3.3.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3.2油漆、稀释剂及胶黏剂等化学品贮存应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若自行存放,用人单位应向公安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批准申请设置专门的化学品仓库,车间内油漆、稀释剂、胶黏剂等化学品存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昼夜的用量。 3.3.3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3.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应在2019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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