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企业邮箱
新闻详情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6001 上海筑仁道具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6001    报告编号:21XZ201606000240004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筑仁道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筑仁道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杜家浜路11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木粉尘、电焊烟尘、油漆粉尘、腻子粉尘、聚乙烯醇缩甲醛、氧化淀粉、热塑性丁苯橡胶、增粘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脂、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二异氰酸甲苯酯、甲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合格点32个,不合格点6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徐帆
采样:张欢
检测:王珂、曾宏伟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汪迎超、欧阳伏兰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1.7
采样:2016.3.8~2016.3.10,2016.4.18~2016.4.20
检测:2016.3.7~2016.4.21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电焊烟尘、油漆粉尘、腻子粉尘、聚乙烯醇缩甲醛、氧化淀粉、热塑性丁苯橡胶、增粘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脂、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二异氰酸甲苯酯、甲醛、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等。
表1-4-1 本次评价符合项、部分符合项、不符合项汇总

序号 项目 符合内容 部分符合内容 不符合内容
1 布局评价 总体布局的功能分区及其方位 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及其方位、设备布局 相邻建筑物间距较近;打磨、刷漆等岗位未隔离
2 建筑设计卫生 防毒建筑设计、防噪声建筑设计、采光照明 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生活辅助设施 机械排风进风口设置不合规;五金车间通风不合规;未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在喷漆间设置更衣室及浴室
3 工艺及设备先进性分析 自动化水平、
密闭化程度
-- --
4 职业卫生检测 -- 检测结果 手木工岗位木粉尘超标;开料、铣型、氩弧焊等岗位噪声超标
5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岗位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防护设施设置不全;化学品暂存点未设置报警装置及事故通风装置;耳塞佩戴不佳
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建议
3.1整改性建议
3.1.1布局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1)用人单位半成品车间手工打磨、手工刷漆岗位应隔离设置,不可设置在敞开区域。具体整改方案见3.1.4。
3.1.2建筑设计卫生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1)车间通风措施整改建议
表1-3-1 车间建筑设计卫生整改方案

序号 评价单元 作业岗位 建筑设计卫生整改建议
1 木工车间 所有岗位 木工车间内窗地比符合GB50736的相关规定,但西侧相邻建筑间距不符合GBZ1的相关规定,影响整体自然通风,用人单位应在车间西墙面设置机械通排风装置进行通风补偿。
2 半成品车间 喷漆 喷漆室机械排风装置的进风口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3 五金车间 氩弧焊 用人单位应在五金车间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装置,降低电焊产生的危害。
(2)车间防毒建筑设计整改建议
油漆、稀释剂及胶黏剂等化学品贮存应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若自行存放,用人单位应向公安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批准申请设置专门的化学品仓库,车间内油漆、稀释剂、胶黏剂等化学品存储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用量。
(3)车间生活辅助设施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在喷漆室、打磨场所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存放,更衣柜数量可根据作业场所具体人数进行设计;喷漆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间,淋浴器可设1~2个。
3.1.3职业卫生检测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本次评价检测结果显示,木工车间手木工岗位3木粉尘超标;五金车间打磨岗位、木工车间开料岗位1、木工车间开料岗位2、木工车间铣型岗位噪声超标。针对超标岗位,应采取的整改性措施见3.1.4。
3.1.4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建议
表1-3-2 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方案

序号 评价单元 作业岗位 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建议
1 半成品车间 手工打磨 打磨岗位应与作业场所隔离设置,并安装固定式或移动式通风除尘装置,维持岗位负压作业。排风罩宜采用侧吸罩形式,设计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0.5m/s~1.5m/s之间。
2 手工刷漆 刷漆岗位应在独立的密闭喷漆室间进行,用人单位应将该岗位搬至半成品车间喷漆室中。
3 刮腻子 刮腻子岗位产生腻子粉尘,应在该岗位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采取就地除尘系统处理粉尘。
4 烘干 烘干室内应设置排风系统。排风参数可按照每小时不小于12次的换气次数进行设计。
5 木工车间 开料 对噪声较高岗位进行集中布置,并采取隔声(设备安装隔声屏障)、吸声(开料锯、作业台表面安装吸声材料;对车间墙面、屋顶进行吸声处理)等措施。
6 铣型
7 手木工 手木工岗位产生木粉尘,应在该岗位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采取就地除尘或集中除尘系统处理粉尘。排风设计参数可按方案1设计。
8 五金车间 打磨机 采取隔声(设备安装隔声屏障)、吸声(对五金车间墙面、屋顶进行吸声处理)等措施。由于打磨岗位与切割岗位、氩弧焊岗位同处五金车间,打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其他作业人员同时在车间内作业。
9 氩弧焊 氩弧焊作业点应设下排风或侧排风装置,排风设计参数可按方案1设计。
 
(2)个体防护用品管理措施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针对木工车间开料岗位、铣型岗位,五金车间打磨岗位噪声超标情况,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护听器(3M1110耳塞符合要求),并指导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3)应急救援设施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半成品车间化学品暂存处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按不小于12次/h进行设计。
3.1.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1)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本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并妥善保管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2)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教育培训,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并形成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3)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检测点应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严禁少检漏检,并妥善保管检测报告及相关档案。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今后若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工作。
(5)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在半成品车间烘干房醒目位置设置“注意高温”、“注意通风”警示标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整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并妥善保存。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至少19人),检查项目应对照报告第一部分第2.1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其接触情况”,落实检查项目及受检率。妥善处置需要复查或疑似职业病的人员,并留存档案。
(8)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整改建议
用人单位应制定化学品泄漏、急性中毒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可按照AQ/T9002的要求制定:
1)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应急组织构成单位及人员;
2)指挥人员职责,根据事故类型成立相应应急小组;
3)预防和预警措施,明确事故预警条件,危险源监控方式及日常采取的预防措施;
4)信息报告程序,确定现场报警方式、24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方式,明确应急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5)应急处置方案,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6)处置措施,包括应急物资的设置地点,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的联系电话等。
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应定期演练、经常维护、及时更新。
3.1.6公司应将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患者处理与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3.2持续改进型建议
3.2.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应及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2.2用人单位应定期对除尘器等防尘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状况,防止跑、冒、滴、漏,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2.3用人单位本次评价检测木工车间木粉尘浓度超标,现场作业环境不佳,存在粉尘爆炸风险,企业应作出如下改进:
(1)如条件允许,针对产生木粉尘的岗位应尽量采取湿式作业,防止粉尘的逸散。
(2)按本次评价建议中的相关要求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3)及时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清理,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清除积尘,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的厂房内;
(4)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3.2.4作业场所人员进行设备维修时,应在明显位置挂上“检修中,请勿启动”等警示牌,并将该设备所属总电源开关和电箱的总电源开关断开,以免发生误操作。检修电器设备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电检查的开关需挂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标志牌。
3.2.5用人单位应备齐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各种油漆、稀释剂、胶黏剂等产品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即MSDS)。说明书应建档保存。
3.2.6用人单位在招录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欺骗。
3.2.7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8公司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全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3预防性告知
3.3.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3.3.2接触尘毒的作业人员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3.3用人单位今后若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工作。
 

新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