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301011 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6966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噪声、二氧化碳等 | ||||||||||||||||||||||||||||||||||||||||||||||||||||||||||
检测结果 | 本次一共检测10个点,全部合格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蒲挺英 现场采样:张欢等 检 测:刘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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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朱正浩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6.5.24, 现场采样:2016.6.7~6.12 检测:2016.6.7~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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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品制造,行业代码C266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属制造业中第十三类第六项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单位。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噪声、低温。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卫生检测内容均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部分不符合要求。主要问题为:①厂区内未设置浴室;②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③2013年、2014年未开展职业卫生检测;④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⑤复查人员未复查;⑥岗位防护设施不全;⑦应急救援设施不全, 二、建议 3.1.1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作业区域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系统、事故通风设施、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施。具体设置见下表: 表1-3-1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参考表
3.1.2 用人单位仅2015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其检测项目及检测点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1.3 用人单位2016年度出现听力复查作业工人,用人单位应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全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对复查人员进行复查,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1.4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3.1.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建立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今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因生产工艺及设备变更而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1.6建议用人单位为充装车间检验岗位增加通风橱。 3.1.7建议用人单位为充装车间、氮气车间增加机械排风装置,保证室内通风换气次数。严防气体泄漏导致窒息事件发生。 3.1.8 用人单位卫生特征为3级,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在基地内设置浴室和盥洗室。 3.2持续改进型建议 3.2.1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2.2 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3.2.3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3.3预防性告知 3.3.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3.3.2 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3.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中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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