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301018 上海荣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荣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荣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新建疫苗生产厂房及辅助用房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浦江镇工—196号地块内,东至向阳河、西至用地红线、南至用地红线、北至规划J路,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800.1平方米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本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硫酸、氯化钾、磷酸二氢钾、碳酸钠、十二水合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碳酸氢钠、四甲基联苯胺、吐温-20、叠氮钠、二甲基甲酰胺、过氧化尿素、甲醛、磷酸氢二钠、硫柳汞钠、氯化胆碱、柠檬酸、无水乙醇、乙二醇、蔗糖、三氧化二砷、黄氧化汞、氯化汞、亚砷酸钠、溴化汞、氢氧化钠、噪声。 |
检测结果 |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在检测工况下,各检测点检测的化学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噪声检测岗位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庞京玺、陆晔磷等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倪威克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2016.8.8~11日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内容档案资料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部分符合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未及时递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建议: 认真履行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切实落实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按规履行相关程序。本项目生产厂房内1F、2F、3F东侧区域等目前空置区域安排生产内容及涉及职业病危害的辅助设施时应及时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工作。目前已布置生产内容的3F西侧区域及4F如有建筑物功能及布局、原辅料、产量、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变更,需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建设单位如涉及生物安全内容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本项目生产车间为洁净室,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司应加强生产区域的通风管理,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通风系统的人均新风量参数以及其他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治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公司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本项目建成后,加强各类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性。 |
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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