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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2006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2006    报告编号:21XZ201612000820016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阳达路188号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阳达路18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尼龙粉尘(总尘)、棉尘(总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锰及其化合物、二甲基甲酰胺、甲苯、氨、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丁酮、乙酸丁酯、硫化氢、氢氧化钠、工频电场、电焊弧光、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在检测日工况下,各检测点检测的粉尘及化学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无纺布车间无纺布生产线选取两个的投料岗位检测点及敲针室敲针岗位检测点噪声检测结果超出了国家标准限值要求,其余噪声检测点均符合GBZ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要求;烫平车间烫平生产线选取的2个高温检测点、扩幅车间扩幅岗位选取的3个高温检测点及锅炉房巡检位高温检测值均超出了国家标准限值要求,纺丝车间巡检位高温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要求;工频电场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周子龙、庞京玺、朱佳巍、王培成、史斌斌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吴川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2016年7月22日、7月25~26日
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档案资料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内容部分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职业健康监护中2013、2014年未进行高温体检、2015年参检时间非夏季高温季节来临前;职业禁忌证、复查人员未妥善处理;②本次检测中存在高温、噪声超标项,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完善;③甲苯等化学品储运和使用区域尚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施不完善。
主要建议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档案资料
经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分析,用人单位2013、2014年未进行高温体检、2015年参检时间非夏季高温季节来临前;职业禁忌证、复查人员未妥善处理。建议如下:
①按GBZ 188中关于高温岗中体检在“夏季高温季节来临前”的要求,在每年夏季高温季节来临前(上海地区为6月15日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建议在5月15日~6月15日期间)为高温作业岗位人员进行高温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第十二条要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按第十七条要求,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③本次评价检测结果显示存在部分作业点高温、噪声超标,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不完善;甲苯等化学品储运及使用区域尚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不完善。用人单位应不断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档案管理,并不断落实和完善。
2、职业卫生检测超标内容整改建议
(1)高温
根据GBZ 1中第6.2条款中要求,应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七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
根据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根据第十一条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噪声
按GBZ 1第6.3条要求,对噪声超标岗位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要求落实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加强防噪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及时更换以确保听力保护效果。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偏移的复查人员,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的听力保护措施。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整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1)岗位防护设施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部分噪声及高温超标,用人单位应对生产设备及其配套的通风装置和隔温降噪工程防护设施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减少意外事故风险。定期检查、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维护记录,保持良好通风环境、防止职业病危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2)应急救援设施
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中4.1“存在或使用、生产有毒气体,并可能导致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一般情况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没有必要或不具备设置固定式条件时,应配置移动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另外,安全巡检和事故检查也宜使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及附录A表A.1注2要求“可燃和有毒气体共存的情况下,可燃、有毒检测报警装置同时设置。”
用人单位树脂车间、浸渍车间存在醇类、酯类、酮类化学品使用和存储,减量车间、乙类化学品仓库、甲苯及二甲基甲酰胺(DMF)回收区和罐区存在甲苯和DMF等化学品存在。应在有作业人员经常活动或逗留的场所根据化学品种类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或为巡检人员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中4.1要求,检测报警点应设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如输送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加料口、采样口、储运设备的排水口、有毒液体装卸口或可能溢出口、有毒气体填充口以及有毒物质设备易损害部位等处。另外,与有毒气体释放源场所相关联并有人员活动的沟道、排污口以及易聚集有毒气体的死角、坑道等也宜设置检测报警点。第4.2:室内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若有毒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室外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2m内;检测报警点一般设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若有毒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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