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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4H62-嘉007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R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4H62-嘉007                        报告编号:21KP20161100024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
项目名称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科研生产基地(嘉定园区二期)工程(含高新二期批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63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铁及其化合物粉尘、二氧化锡(按Sn计)、铅烟、铜烟、聚酯树脂粉尘、环氧树脂粉尘、砂轮磨尘、乙酸丁酯、二甲苯、环己酮、丙酮、正丁醇、乙二醇丁醚、乙醇、有机硅树脂、聚氨酯、甲基嵌断硅橡胶、硫化硅橡胶、环氧树脂、硅橡胶、聚氨酯、切削油雾、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噪声、高温、电焊弧光、激光辐射、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均符合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调查:吴松刚、周子龙;采样及检测:周华、张远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杨訚劼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调查:2016.6.15,;采样及检测:2016.8.15~2016.8.29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本项目属于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计算机整机制造业,行业代码C391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第二十六项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根据本次评价检测结果,振动台操作位和打磨操作位接触噪声强度超标。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建设单位应采取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防止出现噪声聋。
本项目各车间均未配备应急药箱,喷漆房和化学品库未配备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应急防护用品。本项目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危化品应急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要求,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防化手套、防化靴、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箱、吸附棉、吸附垫等。
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现场未为E2楼4F焊锡操作位配备防毒口罩,E2楼5F喷漆操作位作业时未佩戴防护眼镜,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本项目E2楼4F电子车间、E2楼5F打磨房、喷粉房、喷漆房未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识,建设项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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