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106009 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二期厂房新增X394/X395项目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茸华路116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项目运行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氮气、铬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铜烟、激光和噪声等。 项目施工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电焊烟尘、甲苯二异氰酸酯、甲醛、铬、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臭氧、电焊弧光、噪声、高温等。 |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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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 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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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
叶四维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6.12.15 采样:/ 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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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结论 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91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制造业中的第二十六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和辅助用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2)建议 1. 项目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本建设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如有建筑功能及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产生较大变更或增加,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 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 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范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监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制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制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8. 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第十六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9.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2012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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