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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208001 上海化学工业区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R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208001                           报告编号:21KP201611000320008   
建设单位
  • 用人单位)
上海化学工业区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化学工业区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改扩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才华路10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氢气、二氧化碳、六氟化硫和噪声等。
检测结果 检测点数:6个
合格点数:6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郭美玲、刘梁柯
检测:郭美玲、曾宏伟
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沈勤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8.8~8.10
采样:2016.8.29~8.31
检测:2016.8.29~8.31
评价结论
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代码:C266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中的第6项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2)建议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方案,并认真执行。
2. 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 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 公司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并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监督、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维护及保养,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5. 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7. 项目处于试运行阶段,作业工人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在今后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 公司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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