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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4002 上海宝翼制罐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6H16304002            报告编号:21XZ201611000160004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宝翼制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宝翼制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88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铝合金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磷酸、氟化氢(按F计)、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乙二醇一丁醚、二甲基氨基乙醇、三聚氰胺、二丁基氨基乙醇、乙二醇单丁醚、N,N二甲基乙醇胺、乙二醇、异丙醇、丁酮、丁醇、乙醇、甲醛、丙烯酸类树脂、聚环氧乙烷聚环氧丙烷单丁基醚、三乙醇胺、乙醇胺、皂胺、7A-乙基二氢-1H,3H,5H-恶唑并[3,4-C]恶唑、4-(2-硝基丁基)吗啉、氟化钠、酚酞、五氧化二磷、硫化氢、氨、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均符合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调查:吴松刚、刘宁宁   采样及检测:朱骅、张远等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姜海兵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调查:2016.6.6;采样及检测: 2016.7.7~2016.7.11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为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包装容器制造,行业代码为C333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类“金属制品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噪声检测结果90dB(A)~100dB(A)共10个点,检测结果100dB(A)~105dB(A)共2个点,用人单位应持续改进和落实相关的噪声工程控制,包括高噪声设备的消声、减振处理,作业场所的隔声、吸声处理等,控制噪声声源,尽可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声级;2)定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及时淘汰损坏的设备,更换为噪声危害较小,性能更优良的设备;3)根据噪声控制要求为员工配备护耳器,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4)严格执行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5)本项目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噪声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及时调整到非噪声作业岗位;6)合理安排作休时间或采用轮岗作业等方式,减少噪声岗位接触高噪声作业时间。
根据本次评价检测及往年检测数据,本项目主厂房钢罐生产线和铝罐生产线高温危害较为突出。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用人单位应加强高温作业岗位的防暑降温管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1)建议钢罐生产线增设岗位送冷风装置,改善铝罐生产线岗位送冷风效果;加强主厂房生产区的通风换气次数,可增设屋顶排风机;2)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3)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4)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5)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为品控室设置吸风排毒设施,设置的吸风排毒设置应遵循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吸风排毒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使吸风排毒设置处于正常状态。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品控室配备应急冲淋洗眼装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其服务半径小于15m,保证装置在离危险区域10秒钟步程之内,确保两者之间无障碍物,并且危险工作区域离装置的路线宜为直线。此外,用人单位应为专用清洗剂库等存储化学品的场所配置应急防护用品、防泄漏设施。
用人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要求,为钢罐生产线和铝罐生产线相关岗位操作位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毒口罩,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使用,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落实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其检测项目及检测点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环境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公司应按照要求组织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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