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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7002 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7002                           报告编号:21XZ20160900016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希雅路360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电焊烟尘、木粉尘、砂轮磨尘、二氧化钛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氟锆酸、硫酸钡、乙酯、硫化氢、氨、电焊弧光、高温、工频电场和噪声等。
 
 
检测结果 检测点数:53个
合格点数:52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朱骅、刘梁柯
检测:张远、王珂
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俞醒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3.9~3.11
采样:2016.3.29~3.31、2016.7.21~7.25
检测:2016.3.29~4.1、2016.7.21~7.28
评价结论
与建议
(1)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金属家具制造,行业代码:C213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企业属于制造业中第九类中的第3项 “金属家具制造”,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生产企业。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和设备布局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规定。
用人单位工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辅助用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规定。
 
(2)建议
1. 针对现场打磨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企业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②将高噪设备与低噪设备分开布置;
③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的措施降低岗位噪声强度;
④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⑤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⑦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⑧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⑨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⑩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为钢厂电焊机操作位设置吸风排毒设施,设置的吸风排毒设施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吸风排毒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吸风除尘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在检修维护时,维护工人应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避免意外发生。
3.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在废水处理间加药操作位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洗眼器至加药操作位的距离应在15m范围内,并无障碍物。
4. 用人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为桌面生产线包装岗位配备防毒口罩;为焊接岗位和废水处理岗位配备防尘毒口罩,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使用,及时更换,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5.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7.4条的要求,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6. 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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