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H16308005 沙提(上海)热熔胶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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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提(上海)热熔胶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沙提(上海)热熔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才华路9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磷酸、乙酸乙酯、三氯乙烯、乙二胺、戊二胺、钛酸正四丁酯、己内酰胺、环氧丁烷、二异丙胺、丙二醇甲醚、四氢呋喃、甲苯、甲醇、乙二醇、丁二醇、己二胺、天然气(主要为甲烷、乙烷、丙烷和丁烷等)、氮气、聚乙烯粉尘、高温、低温、工频电场和噪声等。 |
检测结果 |
检测点数:38个 合格点数:37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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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王思琦、王培成 检测:王思琦、曾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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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
朱浩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6.8.2~8.4 采样:2016.8.22~8.24 检测:2016.8.2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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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代码:C266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中的第6项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风险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卫生学设计、个体防护用品和辅助用室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规定。 用人单位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规定。 (2)建议 1. 针对车间二投料岗位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企业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投料操作位旁风机的位置; ②为投料操作位旁的风机设置隔声降噪措施; ③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⑤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⑥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⑦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⑧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 针对本项目车间一称量及加料岗位未设置吸风排毒设施的情况,建议建设方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Z/T 16758-2008)的要求为车间一称量和加料岗位设置吸风排毒装置(宜设置为侧吸式)。设置的局部排风罩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局部吸风排毒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吸风排毒装置处于正常状态。在检修维护时,维护工人应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避免意外发生。 3. 在生产车间一称量区设置喷淋洗眼器,洗眼器至称量操作位的距离应在15m范围内,并无障碍物。 4.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生产车间一反应釜和热媒锅炉旁设置“注意高温”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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