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H16303001 中广核俊尔(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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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俊尔(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中广核俊尔(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崧泽大道6638弄5号7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滑石粉粉尘、碳酸钙粉尘、玻璃纤维粉尘、塑料粒子粉尘、矽尘、塑料热解气、塑料裂解气、乙腈、甲醇、硫酸及三氧化硫、工频电场、高温和噪声等。 |
检测结果 |
检测点数:33个 合格点数:28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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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庞京玺、郑青华 采样:闫东亚、王培成 检测:闫东亚、曾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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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陪同人员 |
周衍禄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7.3.13~3.16 采样:2017.3.20~3.22 检测:2017.3.2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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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代码为C265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中的第5项“合成材料制造”,风险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和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规定。 用人单位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建筑卫生学设计、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的规定。 (2)建议 1. 针对用人单位噪声危害普遍存在,且挤出、包装和粉碎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结合用人单位近三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均出现听力复查的情况,企业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②将高噪设备与低噪设备分开布置; ③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的措施降低岗位噪声强度; ④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⑤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⑦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⑧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建议企业为作业人员配备最小SNR值为31dB(A)的护听器)、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⑨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⑩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发现噪声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 2. 针对用人单位配料岗位未设置吸风除尘设施的情况,建议建设方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Z/T 16758-2008)的要求为配料岗位设置吸风除尘装置(宜设置为侧吸式,吸风罩能对逸散的粉尘进行捕集,粉尘在进入排风罩口的过程中不应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设置的局部排风罩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局部吸风除尘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吸风除尘装置处于正常状态。在检修维护时,维护工人应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避免意外发生。 3. 根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的要求,调整A栋厂房1F空调系统进风口与排风口的位置,使进风口其满足以下要求: ①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②应低于排风口; ③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④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4. 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 ①在化学品仓库和化学分析实验室内设置洗眼器,洗眼器距离发生急性危害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中间无障碍物; ②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5.2条的要求,在化学品仓库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对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 针对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企业应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完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工不应安排在有禁忌的工作岗位,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 6.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3.1.2条的要求,将A栋厂房1F生产车间内产生噪声的区域(振动筛)与其他区域(挤出、包装)分开布置,避免噪声区域对非噪声区域的影响。 7.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7.3的要求,调整餐厅及厨房的设置位置,将其与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隔开,不宜距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8.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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