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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6H16306009 优希机电现状网上公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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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6H16306009                           报告编号:21XZ201608000380003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优希机电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优希机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32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电焊烟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氧化铝粉尘、铜烟、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丙烯酸树脂、环氧树脂、重芳烃、溶剂油、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丙烷、直链烷烃、切削液油雾、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电焊弧光等
检测结果 合格点46个,不合格点4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姚交志
采样:刘文海、谷永胜
检测:曾宏伟、杨佩佩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方景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6.6.6~6.8
采样:2016.6.6;2016.6.7;2016.6.8
检测:2016.6.6~6.13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次评价项目行业类别: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其他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其他未列明机械和器材制造,行业代码:C389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项目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及辅助用室等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档案资料部分符合要求。主要问题为:①厂房2、厂房3与大喷漆房之间的建筑间距不足;②材料修边、冲压、铣面岗位噪声强度超标;③材料修边、成品修边岗位未设置防噪措施;④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⑤警示标识设置不全;⑥未能提供201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014年和2015年检测项目、检测点不全;⑦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⑧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不足100%,检查项目不全;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不规范等。
(2)建议
1厂房2、厂房3与大喷漆房之间的建筑间距不足,对上述建筑自然通风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第5.3.1条内容,建设方应采取补偿措施,即在上述建筑内设置全室机械通风系统。全室机械通风系统可由通风管道和风机组成,亦可在墙面安装嵌墙式轴流风机,具体参照《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进行设计。
2本项目材料修边和成品修边岗位未设置防噪措施,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材料修边、冲压、铣面岗位噪声超标。公司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各产生噪声的岗位其作业人员作业时间均较长,存在一定的罹患噪声聋的风险,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具体建议如下:①定期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及时淘汰损坏的设备,更换为噪声危害较小,性能更优良的设备。②组织员工进行听力测试以及听力保护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护耳器的使用等。③对噪声复查及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应脱离噪声岗位。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用人单位应在油漆暂存间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及连锁的事故通风,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不宜<12次/h。公司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6.1.6”条款的要求为油漆暂存间设置相应的二甲苯报警仪。(1)检测报警点应根据 GBZ/T233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2)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3)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二甲苯报警仪预报值为50mg/m3,警报值为100mg/m3,二甲苯报警仪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4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公司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第十五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职业危害公告栏等。
(1)应当完善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见表1-3-1。
1-3-1 需完善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一览表
单元名称 作业点 需完善的警示标识与指令标识
机加工车间 数控切割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
钣金车间1 材料修边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
钣金车间2 焊接 当心有毒气体、当心中毒、戴防毒口罩、戴护耳器
小喷漆房 喷漆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大喷漆房 上件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喷漆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辅助设施 油漆暂存间巡检 心有毒气体、当心中毒、戴防毒口罩
空压机巡检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公司应尽快组织空压机房巡检、配电间巡检等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等。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6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公司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7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公司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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