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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8H1620800 上海亨斯迈聚氨酯有限公司网上公开信息表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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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R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8H16208001                           报告编号:21KP201805000070002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亨斯迈聚氨酯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亨斯迈聚氨酯有限公司MDI精制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地址 上海化工区神工路139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氯苯、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合格点12个,不合格点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庞京玺、姚交志
采样:王培成、刘鹍鹏
检测:吴丹丹、江湖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费刚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8.3.5~3.7
采样:2018.3.16;2018.3.19;2018.3.20
检测:2018.3.19~3.23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代码为C261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三类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及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要求。
(2)建议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建设单位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建设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建设单位宜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巡检路线,减少工人巡检时噪声接触时间,并加强劳动者噪声个体防护用品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人作业时能正确使用噪声个体防护用品。
4建设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设备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防护设施维护制度、应急救援设施维护制度。并定期对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6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公司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公司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本次评价识别的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保证受检率达到100%,各岗位检查项目全面,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等。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评价,高温应在夏季最热月份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治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9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本次控制效果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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