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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8H16106003 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公开
□  保密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 2018H16106003                        报告编号:21YP20180700024000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东洋油墨制造有限公司扩建生产及仓库工程项目
建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元电路365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2-甲基-1-[4-(甲基硫代)苯基]-2-(4-吗啉基)-1-丙酮、二苯基(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松香、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植物油、矿物油、感光性单体、光引发剂、颜料、合成树脂、助剂、三甲基丙烷三酰基化物、滑石(水合硅酸镁)、树脂酸与松香的钙盐、乙二醇丁醚醋酸酯、二氧化钛、噪声
检测结果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袁坤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卜文雄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16.12.26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本项目存在的不足之处:(1)本项目暂未对甲类仓库事故通风装置及可报警装置详细参数进行设计,未对丙类生产车间、丙类仓库、甲类仓库的应急冲淋洗眼装置详细参数进行设计;(2)本项目尚未拟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预算。本次评价已在第一部分第五章建议中提出了相关补充性建议。
二、整改性建议
1.本项目暂未对甲类仓库事故通风装置及可报警装置详细参数进行设计,未对丙类生产车间、丙类仓库、甲类仓库的应急冲淋洗眼装置详细参数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完善以下措施:
(1)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 T 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完善甲类仓库事故通风装置和报警装置的设计参数,并满足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要求:
1)事故通风装置:①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②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③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④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⑤事故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2)报警装置:①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②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何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③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聚集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④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时,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⑤当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时,有毒气体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2)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完善丙类生产车间、丙类仓库、甲类仓库应急冲淋洗眼设施的设计参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应急冲淋洗眼设施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②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③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2.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要求,并参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落实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预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预算、设备保养及维修预算、职业卫生培训预算、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并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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