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H16106011 利霸电子科技预评价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利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利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3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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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矽尘、亚克力粉尘、不锈钢粉尘、砂轮磨尘、金属烟尘、电焊烟尘、滑石粉粉尘、电焊弧光、噪声、激光、高温、氮气、臭氧、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氩气、氧气、乙炔、甲基丙烯酸甲酯、过氧化苯甲酰、乙醇、异佛尔酮、环己酮、溶剂汽油、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乙酸丁酯、氧化铝、二氧化钛、苯乙烯等 |
检测结果 | 无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蒲挺英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孙女士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8.11.7;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谷物磨制/其他谷物磨本项目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419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第二条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工艺为打磨、喷漆、镀膜、丝印、胶粘。油漆、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年用量较大。故本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工程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卫生管理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本项目存在的不足之处:现阶段建设单位尚未针对机械通风防护设施的风量、罩口风速等参数进行详细设计;。 补偿措施后的预期效果:该建设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补偿建议,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备完善、运行正常,个体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执行,则该建设项目在建成投入运行后,其职业病防治方面预期效果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建议 5.1整改性建议 5.1.1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议 (1)防尘、防毒措施建议 项目需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本项目涉及的通风橱等局部通风设施其罩口形式、控制风速等内容应按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和《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进行设计。局部通风排毒设施排毒罩口的设置应尽量靠近毒物发生源,其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应与排毒罩口相迎,且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5m/s~1.5m/s之间。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建议 1)空调设置空调应急开关。 2)空调设备应有专人负责运行管理,空调故障应及时通知负责人员到现场查明故障类别,并与供货方沟通,排除故障。 3)在空调采用合同中,必须注明24小时响应服务条款;4小时内由供货方对故障原因作出分析,并尽快派人员到现场,24小时排除故障。 5.1.2 个体防护用品建议 本项目建成运行后应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并根据工种特点、岗位需要原则以及物料SDS中提供的个人保护措施建议,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护手套、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安排相应的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定期检测个体防护用品,确保其有效性;加强现场的监督管理,使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5.1.3 应急救援措施建议 项目建成运行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制定的针对可能发生突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公司负责人联合相关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5.1.4 职业健康监护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行前应组织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项目运行后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在人员离岗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严格落实员工复查对象的复查工作,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受检率、建档率均需达到100%。 5.1.5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建议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本项目建成后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1.6 职业病危害告知建议 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建设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1.7 辅助用室建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7.2.2.1条的要求,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建议建设单位在条件允许时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 5.1.8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议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并认真执行。 待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以后,公司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本建设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如有建筑功能及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产生较大变更或增加,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5.2施工期建议 (1)本项目装修改造施工建设拟外包,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需在外包前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并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与义务。 (2)待施工方案明确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核实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类情况,并采取适宜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3)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4.4,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4)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4.5,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GBZ188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应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移交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长期保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 (5)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4.7,施工现场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对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毒物浓度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控制效果评价;不具备该条件的,应与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服务。 (6)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7.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7)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7.4,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化学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施工现场(如接触酸、碱、有机溶剂、危险性物品的工作场所等),应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冲洗设备(淋浴器、洗眼器和洗手池)、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除为劳动者配备常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放置必需的防毒用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并设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应急撤离通道应保持通畅。 (8)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7.6,应根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对全体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培训,使劳动者掌握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理能力,避免盲目自救。 施工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总结报告应包含项目的施工概况,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施工过程中的防护设施设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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