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H16201002 澳翔控评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澳翔鞋业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澳翔鞋业有限公司搬迁项目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1199弄13号3楼A区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甲苯、丙酮、乙酸丁酯、聚氨酯、聚醋酸乙烯酯、碳酸二甲酯、异氰酸酯与多元醇的预聚体、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1,1-亚甲基双[异氰酸根合苯]的均聚物、1-异氰酸根-2-[(4-异氰酸苯基)甲基]苯、聚酯多元醇混合物、胺化合物、皮毛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40个,合格点40个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常敏、张慧 采样:牟来志、杨鑫磊 检测:佀玉惠、曾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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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秦总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8.3.13~2018.3.15 采样:2018.4.26~2018.4.28 检测:2018.4.26~20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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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本项目行业分类为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皮鞋制造,行业代码C195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七类“制鞋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甲苯、丙酮、乙酸丁酯、聚氨酯、聚醋酸乙烯酯、碳酸二甲酯、异氰酸酯与多元醇的预聚体、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1,1-亚甲基双[异氰酸根合苯]的均聚物、1-异氰酸根-2-[(4-异氰酸苯基)甲基]苯、聚酯多元醇混合物、胺化合物、皮毛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本项目聚氨酯、聚醋酸乙烯酯、碳酸二甲酯、氰酸酯与多元醇的预聚体、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1,1-亚甲基双[异氰酸根合苯]的均聚物、1-异氰酸根-2-[(4-异氰酸苯基)甲基]苯、胺化合物等危害因素因国家暂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和检测方法,本次评价未作检测。 本次检测期间为非高温季节,建设单位车间内设有分体式空调,夏季开启空调。故本次评价未对高温进行检测。 本次检测期间,生产车间内生产设备为非满负荷运转情况(详见表2-3-15),主要由于建设单位生产人员较少,各生产设备均不会同时开启。如制帮区5台打扣机为不同扣子类型的打扣机,现打扣岗位作业人员仅1名,不存在同时开启2台及以上打扣机的作业情况。 本次评价检测项目包括皮毛粉尘、苯、甲苯、二甲苯、丁酮、丙酮、乙酸丁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二异氰酸甲苯酯(TDI)、噪声、工频电场等。其中,苯、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和二异氰酸甲苯酯(TDI)为验证性检测。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作业岗位检测点所检化学有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各作业岗位检测点所检物理因素的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总体布局、个体防护措施、辅助用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②应急设施不全;③未设置全室机械通风装置;④高噪声设备与低噪声设备未分开设置;⑤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不完善。。 2、建议 (1)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制帮区打扣机等高噪声设备与低噪声的缝纫设备等分开进行布置,对打扣机设置建设隔声,并设置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在PU投料区搅拌和投料岗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排毒净化装置。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设置局部吸风排毒净化装置,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吸风罩的过程不应通过工人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 1.5m/s。 (3)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生产车间PU投料区内设置可开启窗户和全室机械通风装置。日常生产时开启机械通风装置,加强车间内的换气次数,改善车间内的气流组织,使车间内的通风能够满足工人及生产需要。日常管理过程中,应确保门窗的正常开启,并在作业前开启机械通风。 (4)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对打扣岗位接触的噪声、空压机巡检岗位接触的噪声等项目进行检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等的要求,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6)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增加详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料、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管理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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