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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8H16306009 斯普瑞 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8H16306009                         报告编号::21XZ201811000140005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书林路21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矿物油油雾、润滑油油雾、铁及其化合物粉尘、聚丙烯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电焊弧光、砂轮磨尘、无机酸、氟化氢铵、过硫酸铵、硫脲、聚乙二醇、碳化硅粉尘、石膏粉尘、尿素、石蜡烟、三氯乙烯、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丁烷、氧化锆、氧化铝粉尘、金属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柴油及燃烧产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矽尘、激光、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80个,合格点70个,不合格点1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张慧、常敏
采样:明雅凤、周小花
检测:江湖、姚敏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孙亮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8.6.11~2018.6.13
采样:2018.8.10~2018.8.14
检测:2018.8.10~2018.8.16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C348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第二十一类“通用设备制造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较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矿物油油雾、润滑油油雾、铁及其化合物粉尘、聚丙烯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电焊弧光、砂轮磨尘、无机酸、氟化氢铵、过硫酸铵、硫脲、聚乙二醇、碳化硅粉尘、石膏粉尘、尿素、石蜡烟、三氯乙烯、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丁烷、氧化锆、氧化铝粉尘、金属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柴油及燃烧产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矽尘、激光、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用人单位在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碳化硅喷嘴修坯岗位的碳化硅粉尘、碳化硅喷嘴石膏模具岗位石膏粉尘以及铸造车间清理区喷砂岗位矽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②碳化硅喷嘴成型和脱模岗位、铸造车间清理区切割岗位、磨浇口岗位以及手工打磨岗位的噪声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③岗位防护设施设置不合理;④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不全;⑤未设置专职职业卫生人员;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
2、建议
(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碳化硅喷嘴修坯岗位的碳化硅粉尘、碳化硅喷嘴石膏模具岗位石膏粉尘、铸造车间清理区喷砂岗位的矽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GBZ2.1-2007)。现场调查显示上述岗位设置的局部吸风除尘装置不符合要求,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相关要求,在碳化硅喷嘴修坯岗位、石膏模具岗位、设置合适的局部通风控制设施,其设置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应根据作业时粉尘的逸散特性和逸散范围,设计罩口大小适宜、位置正确的吸风罩,具体可参考《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中的“5 设计原则”进行改进。同时吸风罩应具有足够的风量(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1.5m/s),有效补集逸散的粉尘。
2)及时淘汰铸造车间破损的喷砂机,并更换新的喷砂设备(密闭性能较好)进行作业;
(3)同时对粉尘作业区域制定严格的清洁卫生制度,并督促员工按时落实,并增加除尘器、清扫机等防止二次扬尘设施的投入。清扫地面时,进行洒水等进行湿式清扫,确保粉尘作业区域的工作台面、地面清洁,防止二次扬尘。
4)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减少工人的接触时间。
5)加强督促和指导碳化硅喷嘴修坯岗位、石膏模具岗位、铸造车间喷砂岗位的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碳化硅喷嘴成型和脱模岗位、铸造车间清理区切割岗位、磨浇口岗位以及手工打磨岗位的噪声强度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等规范的要求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制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1)定期对高噪声的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应及时淘汰损坏的设备,更换为噪声危害较小,性能更优良的设备。
2)变更工艺、材料以及作业方法,降低噪声强度:对于成型和脱模岗位、切割岗位、磨浇口岗位以及手工打磨岗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新工艺流程,并采取吸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3)因工艺所限不能设置降噪防护设施的,应为职工配备适宜的护耳器,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用人单位应监督作业人员的护耳器佩戴情况。
4)合理安排休息,减少碳化硅喷嘴成型和脱模岗位、铸造车间清理区切割岗位、磨浇口岗位以及手工打磨岗位的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的隔声措施。
5)企业应每年对成型和脱模岗位、切割岗位、磨浇口岗位以及手工打磨岗位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6)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职工姓名和工种;(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三)测试者姓名;(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六)测试结果。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3)本次检测结果中铸造车间浇注岗位的高温强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应引起重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浇注岗位采用密闭或者自动化作业,使作业人员远离高温热源。
2)向浇注岗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高温个人防护用品(皮手套、皮围裙、皮鞋具等),加强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和督促。
3)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轮换作业,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4)用人单位制定有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5)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测。
(4)用人单位应督促加工车间机加工岗位和铸造车间蜡模岗位操作人员正确佩戴防毒口罩,并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与监督。
(5)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铸造车间蜡模间组焊和修蜡岗位设置“戴防毒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等指示标识,在铸造车间清理区打磨岗位设置粉尘和噪声职业卫生告知卡。
(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劳动人员超过100人,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7)落实并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本次评价报告正文2.1表1-2-1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工艺发生改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建筑设计卫生基本资料、防护设施设计资料和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等有关技术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
编制人:常敏                                                    日  期:2018.11.10
审核人:戴铁兵                                                  日  期: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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