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H16103004 浔兴拉链预评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汇金路1111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丁醇、乙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硫化氢、氨、乙酸丁酯、过氧化氢、磷酸、酚、正己烷、戊烷、壬烷、氧化锌烟、氧化铝粉尘、铝合金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等)、颜料、硫化钠、塑料热解气、切削液油雾、天燃气、高温、工频电场、噪声等 | ||||||||||||||||||||||||||||||||||||||||||||||||||||||||||||||||||||||||||||||||||||||||||||||||||||||||||||||||||||||
检测结果 | /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人员:袁坤 |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林秀华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时间:2019.8.19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评价结论 项目运行期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丁醇、乙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硫化氢、氨、乙酸丁酯、过氧化氢、磷酸、酚、正己烷、戊烷、壬烷、氧化锌烟、氧化铝粉尘、铝合金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聚丙烯酰胺等)、颜料、硫化钠、塑料热解气、切削液油雾、天燃气、高温、工频电场、噪声等。 项目建设期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甲醛、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环氧树脂、甲苯二异氰酸酯、聚酰胺树脂、电焊弧光、高温、工频电场、噪声等。 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置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 本项目存在的不足之处:(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不完善:一期主厂房2F塑钢部配色区配色岗位,一期厂房二1F漂染部大/小漂染平台漂染岗位、2F配料室配料岗位、2F技化室打样岗位,二期厂房1F拉配部半自动喷漆间半自动调色岗位、手工调色间手工调色岗位、自动调色间自动调色岗位、半自动前处理间半自动前处理岗位,二期厂房2F拉配部研磨区滚料、研磨岗位,二期厂房2F装配车间去毛刺岗位,三期厂房2F尼龙成品部尼龙闭口区全检线检查岗位等未设置相应的局部通风除尘、排毒装置;(2)应急救援措施不完善: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已制定的应急预案中缺少废水处理站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应急预案、二期厂房2F拉配部压铸车间可能发生的金属烟热、高温中暑应急预案;②应急救援设施:一期厂房二1F漂染部、2F技化室未设置相应的应急冲淋洗眼装置、防泄漏装置;废水处理区未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便携式硫化氢报警装置、供气式呼吸器、防护服等;二期厂房2F拉配部压铸车间未设置全面式防尘面具、防尘服、防暑药品、空调休息室等。(3)建筑通风情况不良:本项目一期主厂房与北侧三期厂房间距小于最高建筑高度,但一期主厂房主要为东西两侧墙面进行自然通风,影响较小,但主要生产车间1F尼龙部和2F塑钢部自然通风面积较小、设置的补偿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较小,不能满足通风要求;二期厂房1F金属部金属车间、1F金属部氧化车间、1F拉配部饰漆车间、2F拉配部装配车间自然通风面积较小,其中1F金属部氧化车间、1F拉配部饰漆车间设置的补偿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较小;三期厂房与西侧、北侧建筑间距均小于最高建筑高度,自然通风情况不良。(4)辅助用室设置不完善:建设单位女工人数大于10人,未设置妇女卫生用室。本次评价已在第一部分第五章建议中提出了相关补充性建议。 二、整改性建议 1 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不完善: 建设单位一期主厂房2F塑钢部配色区配色岗位,一期厂房二1F漂染部大/小漂染平台漂染岗位、2F配料室配料岗位、2F技化室打样岗位,二期厂房1F拉配部半自动喷漆间半自动调色岗位、手工调色间手工调色岗位、自动调色间自动调色岗位、半自动前处理间半自动前处理岗位,二期厂房2F拉配部研磨区滚料、研磨岗位,二期厂房2F装配车间去毛刺岗位,三期厂房2F尼龙成品部尼龙闭口区全检线检查岗位等设置相应的局部通风除尘、排毒装置。建设单位应在上述岗位安装局部通风排毒、除尘装置,并应遵循相应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1)用人单位在进行局部通风排毒装置设计时应遵循《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等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①工作场所采用通风排毒设施时,应同时设计净化、回收设备,综合利用资源,使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②排毒罩口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尽量靠近并加设围挡;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有毒有害物质气流的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内; ③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 (2)局部吸风罩的类型、控制风速等参数设计可参考《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的要求来设计,具体参数见表1-5-1。 表1-5-1 局部吸风罩参数一览表
2 应急救援措施不完善: 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已制定的应急预案中缺少废水处理站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应急预案、二期厂房2F拉配部压铸车间可能发生的金属烟热、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建议建设单位参考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使用化学品种类、用量、储存、使用等情况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发生的突发性事故,补充废水处理站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应急预案、二期厂房2F拉配部压铸车间可能发生的金属烟热、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并将演练资料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②应急救援设施:一期厂房二1F漂染部、2F技化室未设置相应的应急冲淋洗眼装置、防泄漏装置;废水处理区未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便携式硫化氢报警装置、供气式呼吸器、防护服等;二期厂房2F拉配部压铸车间未设置全面式防尘面具、防尘服、防暑药品、空调休息室等。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范》(GBZ 1-201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完善工作场所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建议参考表1-5-2。 表1-5-2 建议建设单位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情况一览表
3 建筑通风情况不良: 本项目一期主厂房与北侧三期厂房间距小于最高建筑高度,但一期主厂房主要为东西两侧墙面进行自然通风,影响较小,但主要生产车间1F尼龙部和2F塑钢部自然通风面积较小、设置的补偿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较小,不能满足通风要求;二期厂房1F金属部金属车间、1F金属部氧化车间、1F拉配部饰漆车间、2F拉配部装配车间自然通风面积较小,其中1F金属部氧化车间、1F拉配部饰漆车间设置的补偿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较小;三期厂房与西侧、北侧建筑间距均小于最高建筑高度,自然通风情况不良。建议完善以下建议: 建设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等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一期主厂房主要生产车间1F尼龙部和2F塑钢部,二期厂房1F金属部金属车间、1F金属部氧化车间、1F拉配部饰漆车间、2F拉配部装配车间,三期厂房1F织带车间、2F尼龙成品部等主要生产车间增设机械通排风装置,使车间内有良好的通风环境。 4 辅助用室设置不完善: 本项目女工人数大于10人,未设置妇女卫生用室。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完善落实企业辅助用室的设置,增设妇女卫生用室,并满足以下条件: (1)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200人时,应设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2)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为40~100人的工业企业,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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