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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9H16302014 华峰超纤阳达路现状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9H16302014                        报告编号:  21XZ201912000460011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达路188号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阳达路188号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棉尘、其他粉尘(尼龙)、电焊烟尘、砂轮磨尘、二甲基甲酰胺、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甲苯、硫酸及三氧化硫、二氧化氮、氨、一氧化碳、氢氧化钠、硫化氢、臭氧、噪声、电焊弧光、高温、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检测点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纺丝车间打包岗位、无纺布车间敲针室敲针岗位、揉皮车间揉皮岗位噪声强度超出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其余各检测岗位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强度符合限值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徐敏
采样人员:罗二康
检测人员:姚敏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冯工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19.10.12
采样时间:2019.11.07、2019.11.09、2019.11.10
检测时间:2019.11.07~2019.11.14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本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及其方位、设备布局、采光照明、生活辅助设施、检测结果分析、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部分符合要求。主要问题为:①纺丝车间打包岗位、无纺布车间敲针室敲针岗位、揉皮车间揉皮岗位噪声强度超标;②用人单位减量车间、减量回收罐区、甲苯罐区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③用人单位锅炉房煤改气项目未提供相关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信息;④用人单位受检率不足100%且检测项目不全,未提供复查结果。
二、整改建议
1.纺丝车间打包岗位、无纺布车间敲针室敲针岗位、揉皮车间揉皮岗位噪声强度超标,职业病风险较大。故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并不断提高设备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
(2)将高噪设备与低噪设备分开布置;
(3)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的措施降低岗位噪声强度;
(4)合理安排休息,减少作业工人接触时间,并做好休息室(车间办公室)隔声措施;
(5)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6)对于LAeq,8大于等于或接近85dB及已出现噪声听力复查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7)对于LAeq,8大于等于或接近85dB的职工,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建议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最小SNR值为19dB(A)的护听器)、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8)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已出现复查情况的员工,宜将岗位调至低噪声岗位。
(9)加强对作业工人防噪耳塞(耳罩)佩戴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更换,以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2.用人单位减量车间、减量回收罐区、甲苯罐区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中4.1“存在或使用、生产有毒气体,并可能导致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一般情况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没有必要或不具备设置固定式条件时,应配置移动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另外,安全巡检和事故检查也宜使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及附录A表A.1注2要求“可燃和有毒气体共存的情况下,可燃、有毒检测报警装置同时设置。”
用人单位树脂车间、浸渍车间存在醇类、酯类、酮类化学品使用和存储,减量车间、乙类化学品仓库、甲苯及二甲基甲酰胺(DMF)回收区和罐区存在甲苯和DMF等化学品存在。应在有作业人员经常活动或逗留的场所根据化学品种类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或为巡检人员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中4.1要求,检测报警点应设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如输送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加料口、采样口、储运设备的排水口、有毒液体装卸口或可能溢出口、有毒气体填充口以及有毒物质设备易损害部位等处。另外,与有毒气体释放源场所相关联并有人员活动的沟道、排污口以及易聚集有毒气体的死角、坑道等也宜设置检测报警点。第4.2:室内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若有毒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室外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2m内;检测报警点一般设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若有毒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3.用人单位锅炉房煤改气项目未提供相关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信息。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今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用人单位受检率不足100%且检测项目不全,未提供复查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好以下措施:
1)落实好员工的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工作人员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
4)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安排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监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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