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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9H16305004 帕卡濑精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9H16305004                           报告编号:21XZ201909000260005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上海帕卡濑精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上海帕卡濑精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嘉定工业区兴荣路1588号
本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氢氧化钠、磷酸钠、碳酸钠、葡萄糖酸钠、偏硅酸钠、硼砂、三乙醇胺、乙酸、异丙醇、乙二醇丁醚、可溶性镍化合物、硝酸、三氧化铬、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磷酸、氧化锌、硝酸锌、硝酸钠、氟化氢(按F计)、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过氧化氢、氯化氢及盐酸、硫酸及三氧化硫、钼及其化合物、甲苯、二甲苯、乙苯、二丙酮醇、环己酮、聚合氯化铝粉尘、氨、硫化氢、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125个,合格点123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常敏
采样:罗二康、肖青
检测:佀玉惠、张聪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孙强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9.06.24
采样:2019.07.23~2019.07.25
检测:2019.07.23~2019.07.31;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2661)和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该项目分别属于其中第二类第十三项第六小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及第二类第二十项“金属制品业”,项目分类分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综上所述,上海帕卡濑精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氢氧化钠、磷酸钠、碳酸钠、葡萄糖酸钠、偏硅酸钠、硼砂、三乙醇胺、乙酸、异丙醇、乙二醇丁醚、可溶性镍化合物、硝酸、三氧化铬、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磷酸、氧化锌、硝酸锌、硝酸钠、氟化氢(按F计)、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过氧化氢、氯化氢及盐酸、硫酸及三氧化硫、钼及其化合物、甲苯、二甲苯、乙苯、二丙酮醇、环己酮、聚合氯化铝粉尘、氨、硫化氢、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电焊弧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用人单位在建筑物内功能分区、工艺与设备先进性分析、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符合《工业用人单位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未按照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②工程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③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全;⑤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不足,检查内容、项目不全;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现场告知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2、建议
(1)根据本次评价检测数据,本项目加工车间磷化岗位、喷涂岗位高温危害较为突出。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用人单位应加强高温作业岗位的防暑降温管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1)建议磷化线、喷涂线增设岗位送冷风装置,加强主厂房生产区的通风换气次数,可增设屋顶排风机;
2)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3)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4)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5)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2)完善防护设施设置。用人单位技术部万向吸风罩控制风速<0.25m/s。用人单位应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保证控制风速>0.25m/s,调整罩口位置,罩口位置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吸风罩的过程不应通过工人的呼吸带。
(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加工车间喷涂区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甲苯、二甲苯、乙苯等),在辅助用房二中锅炉房内设置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气体报警值应根据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置警报值和高报值。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设置低报值和高报值,低报值为25%LEL,高报值为25%LEL。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甲苯、二甲苯、乙苯等)报警值为10mg/m3,高报值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避免今后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性职业危害事故。
(4)用人单位属于第二类制造业中第十三项第六小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全,应参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落实并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有关技术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编制人:常敏                                                   日  期:
审核人:张慧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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