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H16307002 上海富士工器有限公司 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富士工器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富士工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葛路551号(原浦东北路1200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砂轮磨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电焊弧光、聚氨酯树脂、环氧树脂、二甲苯、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酯、丙二醇单甲醚、异丁醇、甲基异丁基酮、丙二醇甲醚乙酸酯、异氰酸酯化合物、噪声、高温等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38个,合格点38个,不合格点0个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张慧、常敏 采样:葛庆、许峰 检测:邓福义、张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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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杨部长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9.2.12~2019.2.14 采样:2019.2.21~2019.2.25 检测:22019.2.21~201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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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压力容器制造(C333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第二十类“金属制品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较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砂轮磨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电焊弧光、聚氨酯树脂、环氧树脂、二甲苯、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酯、丙二醇单甲醚、异丁醇、甲基异丁基酮、丙二醇甲醚乙酸酯、异氰酸酯化合物、噪声、高温等。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辅助用室、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①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全;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 2、建议 (1)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 2009)的相关要求,在喷涂间设置二甲苯的报警装置。预报值为50mg/m3,报警值为100mg/m3。如喷涂间报警响起,人员不得进入,并停止自动喷涂作业,加大喷涂间的排风装置进行排风净化处理,使得喷涂间的二甲苯浓度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在焊接车间喷涂岗位、化学品柜等附近适宜位置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并确保其连续供水。应急冲淋、洗眼设施应有明确的标识。 (2)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的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委托有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点等设置要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2004)。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并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季节,委托有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涉及的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安排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高温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等的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5)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职业危害公告栏等。 (6)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用人单位今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因生产工艺及设备变更而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设计,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建筑设计卫生基本资料、防护设施设计资料和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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