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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2019H16307003 西卡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现状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R现状评价 报告信息公开表
委托批号:2019H16307003                         报告编号:21XZ201905000140002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西卡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西卡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53号第一层A部位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聚氨基甲酸乙酯树脂、聚丙二醇、磷酸甲基苯基二苯基酯、α-氢-ω羟-聚[氧化(甲基-1,2-乙二基)]与二异氰酸酯甲苯的聚合物、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4-4-(1-甲基亚乙基)双苯酚与(氯甲基)环氧乙烷聚合物、2-乙基-2-(羟甲基)-1,3-丙二醇与氯甲基环氧乙烷聚合物、α-(2-氨甲基乙基)-ω-(2-氨甲基乙氧基)聚[氧化(甲基-1,2-亚乙基)]、1,3-苯二甲胺、聚甲基烷基硅氧烷、新戊二醇二缩水甘油醚、甲氧基乙酸甲酯、加氢重石脑油、滑石粉尘、矽尘、碳酸钙、氧化铝粉尘、乙醇、乳酸乙酯、戊二酸二甲酯、丁二酸二甲酯、己二酸二甲酯、二丁胺、甲苯、丙酮、噪声、高温等
检测结果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13个,合格点13个,不合格点0个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调查:张慧、常敏
采样:马康、吕斌
检测:邓福义、张聪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郑冬霞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9.2.27~2019.3.1
采样:2019.3.6~2019.3.8
检测:2019.3.7~2019.3.12
评价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第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6节“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严重.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聚氨基甲酸乙酯树脂、聚丙二醇、磷酸甲基苯基二苯基酯、α-氢-ω羟-聚[氧化(甲基-1,2-乙二基)]与二异氰酸酯甲苯的聚合物、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4-4-(1-甲基亚乙基)双苯酚与(氯甲基)环氧乙烷聚合物、2-乙基-2-(羟甲基)-1,3-丙二醇与氯甲基环氧乙烷聚合物、α-(2-氨甲基乙基)-ω-(2-氨甲基乙氧基)聚[氧化(甲基-1,2-亚乙基)]、1,3-苯二甲胺、聚甲基烷基硅氧烷、新戊二醇二缩水甘油醚、甲氧基乙酸甲酯、加氢重石脑油、滑石粉尘、矽尘、碳酸钙、氧化铝粉尘、乙醇、乳酸乙酯、戊二酸二甲酯、丁二酸二甲酯、己二酸二甲酯、二丁胺、甲苯、丙酮、噪声、高温等。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辅助用室、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不全;②研发及QC实验室未设置新风装置;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
2、建议
(1)完善防护设施设置。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灌装岗位设置局部机械吸风排毒净化装置。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 -2008)的要求设置局部吸风排毒净化设施,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吸风罩的过程不应通过工人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1.5m/s。
(2)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生产厂房研发及QC实验区域设置新风系统和相应的排风系统。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用人单位应将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与排风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新风口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或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2)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3)新风口和排风口应合理布置,避免新风口和排风口的气流短路;
4)新风口与事故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新风口必须低于事故排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测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4)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今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因生产工艺及设备变更而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5)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的要求,在生产车间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等张贴在职业危害公告栏处。
(6)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补充建筑设计卫生基本资料、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等。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编制人:常敏                                                    日  期:2019.6.10
审核人:戴铁兵                                                  日  期: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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