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H16308005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苍工路1719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苯乙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乙酸乙烯酯、丙烯酸、氢氧化钠、丙烯酰胺、甲醇、乙醇、四氢呋喃、甲基丙烯酸、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亚硫酸氢钠、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甲基合次硫酸钠、聚丙烯酰胺、石灰石粉尘、硫化氢、氨、柴油废气(主要为柴油、一氧化碳等)、天然气、工频电场、高温和噪声等 | |||||||||||||||||||||||||||||||||||||||||||||||||||||
检测结果 | 本次评价检测点数共95个,合格点95个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张慧、常敏 采样:马康、吕斌 检测:邓福义、张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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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谢斌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2019.12.10 采样:2019.12.17~2019.12.19 检测:2019.12.17~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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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结论 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使用、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乙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异辛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乙酸乙烯酯、丙烯酸、氢氧化钠、丙烯酰胺、甲醇、乙醇、四氢呋喃、甲基丙烯酸、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亚硫酸氢钠、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甲基合次硫酸钠、聚丙烯酰胺、石灰石粉尘、硫化氢、氨、柴油废气(主要为柴油、一氧化碳等)、天然气、工频电场、高温和噪声等。 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①个体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 2、建议 (1)用人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等相关要求,为作业人员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日常生产中,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指导与监督。个人防护用品应经常检查,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相关的要求,为生产车间、技术楼成品分析实验室和研发实验室等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各生产岗位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详见表1-3-1。 表1-3-1 警示于指示标识、警示说明情况一览表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2014)的要求,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报告表1-2-1中列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使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达到100%。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的一个月组织高温作业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具有编号、目录、签发与签收等管理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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