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H11403001 中油白鹤石油现状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上海中油白鹤石油燃气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上海中油白鹤石油燃气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金项村金长398号 | |
建设项目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烷、硫化氢、二氧化碳、丙烯酸乙酯、丙烯酸甲酯、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结果 |
本次检测项目为:硫化氢、二氧化碳、个体噪声、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天然气压缩过程均通过管道自动化、密闭化进行,硫化氢、二氧化碳为天然气中含有的微量成分,本次评价对其作业场所部分区域进行硫化氢、二氧化碳的抽样检测。加臭剂添加由用人单位指定的供应商定期添加,本次评价检测时未进行加臭剂的充装作业,未对加臭剂充装作业时可能发生的加臭气挥发逸散的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进行检测。 甲烷因没有国家限值,本次评价未进行检测。高温为夏季室外巡检时接触,本次检测是不在高温期,检测结果供参考。设备检维修作业频次、时间根据实际需求,本次评价期间用人单位厂区内未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且不在高温季,未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可能接触到的高温。 用人单位在本次现状评价期间,检测时实时工况见附件表“2-3-14”,在该工况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检测点化学危害因素和物理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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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调查人员:袁坤 采样人员:曾海等 检测人员:姚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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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陆志平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时间 |
现场调查时间:2020.3.24 采样时间:2020.04.24~2020.04.26 检测时间:2020.04.2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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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烷、硫化氢、二氧化碳、丙烯酸乙酯、丙烯酸甲酯、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本次检测项目为:硫化氢、二氧化碳、个体噪声、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天然气压缩过程均通过管道自动化、密闭化进行,硫化氢、二氧化碳为天然气中含有的微量成分,本次评价对其作业场所部分区域进行硫化氢、二氧化碳的抽样检测。加臭剂添加由用人单位指定的供应商定期添加,本次评价检测时未进行加臭剂的充装作业,未对加臭剂充装作业时可能发生的加臭气挥发逸散的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进行检测。 甲烷因没有国家限值,本次评价未进行检测。高温为夏季室外巡检时接触,本次检测是不在高温期,检测结果供参考。设备检维修作业频次、时间根据实际需求,本次评价期间用人单位厂区内未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且不在高温季,未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可能接触到的高温。 用人单位在本次现状评价期间,检测时实时工况见表“2-3-14”,在该工况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检测点化学危害因素和物理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建筑物内功能布置、通风、采光照明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未全部落实;②用人单位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③用人单位未向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④现场调查时部分巡检工人未按照要求佩戴防噪个体防护用品;⑤用人单位2018年、2019年均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⑥用人单位2017年有作业人员离岗、未全部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⑦用人单位近三年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使用项目不全,多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落实,职业卫生档案建立不完善。 由此,用人单位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根据本次评价的建议逐项进行整改和改进,以减少上海中油白鹤石油燃气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使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整改性建议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不到位,现场调查时部分巡检工人未按照要求佩戴防噪个体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所制定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并督促作业工人在作业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以减少设备运行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2 用人单位制定有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但未严格落实。用人单位2018年、2019年均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等。用人单位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规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②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 用人单位未向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束后,向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接受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5 用人单位2018年、2019年均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应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 用人单位制定有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近三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及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2017年有作业人员离岗、未全部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安排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完成后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体检建档率达到100%;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体检完成后发现需复查人员应根据体检机构的要求及时安排复查。 7 用人单位近三年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使用项目不全,多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落实,职业卫生档案建立不完善。 (1)用人单位宜参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第“4.1.13”条,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落实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使用; (2)用人单位应按照本节第“3.1.1~3.1.6”提出的建议完善、落实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用人单位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妥善管理,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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