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二)
职业健康监护有哪些内容?
(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
(2)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离岗前健康检查;
(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应急健康检查;
(5)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康状况分析和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为什么要进行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者上岗前体检?
(1)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拟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在上岗前均应进行职业体检;
(2)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项作业,分清责任;
(3)建立劳动者基础职业健康档案,为前瞻性调查及以后健康监护资料对照提供依据;
(4)及时发现受检者中的高危人群。
为什么要进行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者在岗期间定期体检?
(1)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根据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记录其健康变化,评价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3)检出高危人群,作为重点监护对象;
(4)发现职业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并安排适当工作,
(5)早期诊断和处理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以及其他疾病患者;
(6) 采取措施防止其他劳动者健康受损。
为什么要进行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者离岗时体检?
(1)掌握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本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2)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于接触具有远期健康危害效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还应进行离岗后的医学观察。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1)粉尘类:矽尘、煤尘(煤矽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
(3)化学物质类: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钡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铀、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偏二甲基肼、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氟及其化合物、氰及腈类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汽油、一甲胺、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甲醇、酚、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酯、丙烯酰胺、二甲基甲酰胺、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
(4)物理因素: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
(5)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炎、布氏杆菌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噪声、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烟气、铬酸盐等;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嗜热性放线菌、棉尘、不良作业条件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为什么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工种工作的人,有的人发病,有的人不发病?
职业病的发病除了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接触时间、接触方式有直接关系外,还与以下个体危险因素有关:
(1)个体防护情况;
(2)遗传因素;
(3)年龄和性别;
(4)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
(5)营养缺乏可以降低机体抵抗力
(6)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者个人习惯。
如何诊断职业病?
职业病的诊断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
(1)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职业史、既往史书面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接触粉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射线胸片和报告等。
(2)诊断机构受理。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
(3)诊断机构现场调查取证。
(4)诊断。职业病诊断必须要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同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情况说明并共同署名,最后由诊断机构审核并加盖诊断机构公章。
劳动者依据诊断证明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病人有哪些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
(5)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0)伤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发现职业病病人如何报告?
(1)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2)三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者发生死亡的急性职业病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应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
(3)发生三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职业病报告卡》报告。
(4)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十五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
(5)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将采取相应调查核实和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