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7】第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要求,对涉及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卫生学预评价和卫生学控制效果评价,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验收通过后投入使用。本公司可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评价及检测服务对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审需要
宾馆、旅店、招待所
影剧院、音乐厅、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KTV、酒吧、茶座、咖啡厅等
公共浴室
理发店、美容院(店)、足浴店
体育场(馆)、游泳场所:游泳馆、人工游泳池、天然游泳场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商场(店)、书店;
医院候诊室
公共交通等候室:火车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汽车站候车室
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