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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法规

[职业卫生]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
3 总则
3.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3 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4 职责
4.1 生产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4.2 采购部根据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
4.3 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 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产管理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5.2 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5.3 员工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5.4 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5.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5.6 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5.7 员工调出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6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
6.1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
6.2 工作服
6.2.1 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基本生产车间工人和冷加工热处理车间工人为1年一套;
b)辅助车间工人为1年一套;
C)仓库保管,值班工人为1年一套.
6.2.2 管理人员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车间管理人员: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为1年一套;
b)各单位(科室)管理人员1年一件上衣;
c)管理干部,现场管理人员为1年一件上衣.
6.3 防寒防暑用品
6.3.1 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冬季发给棉大衣,短大衣.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为四冬,由职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
6.4 毛巾,肥皂
6.4.1 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a)基本生产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b)辅助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c)仓库保管,值班,各部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6.4.2 管理人员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a)车间管理人员按该车间工人标准发给;
b)各单位管理人员:专业厂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c)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块.
6.5 其它
6.5.1 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可靠证明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10元.
6.5.2 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发给.
6.5.3 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发安全帽.
6.5.4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配发一双绝缘鞋.
6.5.5 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生产管理部审核后配备.
7 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
7.1 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7.2 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生产安全部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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